勞動基準法修正解析(五)雙週變形工時

前幾篇我們談過了勞基法中的各種假別,以及排班方式,但前面所談的都是以「單週正常工時」的最基本排班形式;現行勞基法中,尚有2週、4週、8週三種變形工時的適用。本次修法中變形工時的基本概念未加修正;惟為配合休息日之修法,而有適度之調整。

2周變形工時規定於勞基法第30條、36條,為所有產業均得適用之變形工時,其基本規定在於雇主得以2週為區間,將勞工之正常工時挪移調整,且僅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即可實施。具體內容包含:

1.原訂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在雙周變形工時下,至多可達48小時;惟2週合計仍需為80小時。

2.每日正常工時可由8小時增至10小時,增加之2小時因屬正常工時而毋須給付加班費;惟每日正常工時及加班,合計仍不得逾12小時。

3.最後,原訂每周應有一次的休息日,亦可在兩週範圍內調整。

標準單週正常工時

2週變形工時:挪移正常工時

2週變形工時:挪移休息日

<黃仕翰律師、游弘誠律師、周仕弘法務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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