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沒收範圍:犯罪行為人如惡意脫產怎麼辦?

《刑法》沒收修訂之前,沒收制度是屬於「從刑」,若沒有主刑,就無法宣告沒收;且沒收範圍以「犯罪行為人所有物」為限,即沒收範圍僅包括犯罪行為人名下之資產,然若遇到犯罪行為人惡意脫產,就無法可施,然沒收新制修訂後,沒收不只係主刑,且擴大沒收範圍至第三人財產,這個問題即有解決之道。

按刑法38條第3項:「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本條增訂後,往後除了犯罪行為人以外之第三人資產,只要和犯罪相關,符合本條規定之下,就可以沒收,故民眾若遇見犯罪行為人惡意脫產,將財產轉移到第三人名下,依據新規定,就可以無須擔心錢拿不回來。

<黃仕翰律師、呂紹宏律師、謝依庭法務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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