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制度修正後,詐騙被害人求償有解了!

近幾年,詐騙案件頻傳,不少人因為詐騙身受其害,但於民國105年以前,舊刑法時代,警方若有破獲詐騙集團,被害人通常要另訴諸民事程序求償,除了需耗費長時間訴訟成本以外,且如果歹徒早一步脫產,被害人往往求償無門。

而刑法沒收新制已經在民國105年7月上路,已讓此詐騙被害人求償的問題有了解答,沒收新制除了可沒收犯罪所得,也能追徵其他與犯罪有關的資產,如此,即使被告脫產,將贓款拿去投資、買房或轉登記其他人名下,檢察官也有權依據新修訂之刑法第38條第3項追討沒收。

且舊法時代,若詐欺犯被逮捕時,必須等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另提起民事訴訟向被告求償,整個訴訟流程十分冗長,然而於新法沒收制度中,偵查中,檢察官即可先將扣押物變價拍賣,等判決確定後再依據修訂後之新法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發還被害人,避免被告趁訴訟期間脫產。

<黃仕翰律師、呂紹宏律師、謝依庭法務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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