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銷售衍生性商品之裁罰均採統包式裁罰?

關於近年TRF、DKO等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爭議事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對各家銀行之相關疏失進行追究並處以裁罰,惟係採一次性統包式之裁罰方式為之。這代表意涵有二:一、行政機關可能忽略行政裁罰須恪守行政罰法、行政程序法等依法行政原則,倘若將不同個案情形、各種違法不當行為,均採一次性統包式裁罰,恐有裁量怠惰之慮,亦違悖一行為一罰、數行為數罰之原理原則;二、一次性統包式裁罰金額為新台幣200萬元至1,000萬元不等,與受害投資人之鉅額損失相比,顯失衡平,難收嚇阻之效且造成金融監理目的之不彰。是以,若處在導正各銀行落實其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投資人權益保護與貫徹金融監理之立場觀之,各銀行違法事件之裁罰應依據一行為一罰、數行為數罰之行政罰法上之原則處置較為妥適。

(黃仕翰律師、廖乃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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