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F 債管協議不等於和解或願放棄訴追

近期人民幣持續走貶,許多企業因承作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遭受鉅額虧損,因一時間無法補繳高額保證金,或者是根本已無資力支應任何交割款,企業即將面臨銀行聲請拍賣廠房設備、房地等壓力,迫於無奈之下,多數已於銀行債管部門簽訂協議,其協議之名目每間銀行不一,常見有墊款協商約定書、分期還款協議書等。然,無論是墊款協商約定書或分期還款協議書,細鐸協議內容,並不當然等同已簽下和解契約,多數條款內容係針對本金及利息繳納方式、寬限年限、清償年限、提徵連帶保證人等約定,未針對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契約文件或法律關係之合法性、交易條件、保證金之計算、平倉成本等重要內容作成任何協議,遑論是否曾認諾、自認或放棄任何救濟之權利,某一間銀行之協商條款更是特別註明「協議簽約後,立書人仍可透過金融評議、仲裁或其他方式確認平倉金額之合理性」。是以,針對TRF/DKO等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爭議,因近期無論係金管會之裁罰、立委之質詢或新聞媒體之報導,多數投資人越來越能釐清當初所承作交易之真實面貌為何,也大概知悉自己個案之推介、交易乃至於後續比價過程,某些部分是存在些許爭議,而曾經簽署的墊款協商約定書或分期還款協議書,其實不妨害針對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這部分依法尋求救濟;又倘若您即將簽署墊款協商約定書或分期還款協議書等協議,亦不妨向專業律師諮詢、分析協議條款內容,俾利後續程序之進行。

(黃仕翰律師、古鎮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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