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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0

勝訴實例 | 裝潢糾紛 | 已付裝潢訂金,卻遲遲未施工!

裝潢糾紛

在裝潢工程中,遭遇施工延遲的情況屢見不鮮,尤其當屋主已經支付了訂金,卻發現對方遲遲不開始施工時,這不僅是一個令人煩惱的問題,更可能涉及詐欺等刑事犯罪行為。施工延遲的原因眾多,從物資供應中斷到人力資源不足,每一因素都可能導致工程進度受阻。然而,當屋主面對的是故意拖延或欺詐行為,這不僅帶來額外的經濟負擔,還可能對他們的心理造成極大的壓力。對於已經付出訂金的屋主來說,了解如何處理這種情況、保護自己的權益,以及在必要時尋求法律途徑,成為解決問題的關鍵。

 

【案件事實緣由】

小德因房屋老舊不堪,乃透過鄰居介紹認識修到好工程行負責人小益,小德看小益忠厚老實,即將房屋修繕工程交由小益處理施工,雙方並約定於3個月內將房屋整修,約定報酬為100萬元整,並先之付前金共40萬元,孰料,2個月過後,小益僅將相關工具放置現場,房屋整修進度近乎為零,小德多次催告小益其儘速施工未果後,小益竟然音訊全無,小德後僅能寄發存證信函與小益終止契約,並前來本所求助希望可以取回前金40萬元。

 

【地方法院:勝訴判決】

經本所律師分析後認為,按「契約之終止,得由當事人合意而終止,合意終止為契約行為,於合意終止後,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悉依當事人之約定定之。而承攬契約之終止,僅使契約自終止之時起向將來消滅,並無溯及效力,定作人固仍應就契約終止前承攬人已完成工作部分給付報酬,惟定作人於契約終止前如已超付承攬人完成工作所得受領之報酬,於契約終止後,承攬人就該超額報酬受有利益之原因即失其存在,定作人非不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68號判決,由此可知,終止契約雖然僅有向後失效之效力,但若對於定做人於契約終止前超額給付與承攬人之工作報酬,就超額之部份,定做人仍可以依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最後,小德透過本所協助之下,成功說服法院認為小益僅將相關工具放置現場,實質上根本未進行任何房屋整修進度,小益所收取之40萬前金皆為超額報酬,依民法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小益返還40萬元前金為有理由,成功取得勝訴判決,替小德討回40萬元的前金。

在面對裝潢工程時,屋主需細心留意一系列重要事項,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首先,選擇信譽良好的建商和確保合約條款明確是防範工程延遲的關鍵。此外,了解法律權益,對於應對可能的詐欺行為或合約糾紛亦極為重要。如果您在裝潢過程中遭遇了施工延遲、訂金問題,甚至懷疑存在欺詐行為,別擔心,德益法律隨時準備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諮詢和支持。不論您的問題大小,我們都致力於為您找到最佳的解決方案。請隨時聯繫我們,讓我們一同保護您的權益,確保您的裝潢計劃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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