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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3

勝訴實例 | 詐欺 | 只是網購也會被告詐欺?

人頭戶 詐欺 勝訴 律師 案例

【案件事實緣由】

當事人上網買東西,大約一個月後收到詐騙集團來電表示,當時款項支付設定有錯,誤設定為分期,並向當事人表示等等會有銀行的人跟你聯絡,要前往ATM設定解除,並要求當事人電話不能掛斷,必須按照指示操作。當事人因此一步步掉入詐騙集團的陷阱,等到開庭時,只換來檢察官一句「我接到這種電話都直接掛掉耶,你怎麼可能被騙」、「為什麼就你會被騙,別人不會被騙」等冷言冷語,當事人又氣憤又無奈,只好尋求本所律師協助。

 

【地檢署:不起訴處分】

經本所律師針對案件分析後,發現被告當時係因受騙而亟欲取消訂單,一時心急而未能深思熟慮之際,致遭詐騙集團利用。檢察官不能僅以事後正常理性之思考,反推因遭詐欺而一時處於心急之狀態下之被告,未能採取適當之反應、查證或處置,即認被告確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況且,縱被告接獲詐騙電話後未小心求證、深思熟慮而輕率告知對方本案帳戶遭人利用,可謂對自己之金融帳戶資料保管有疏虞、懈怠之過失,然刑法對於過失詐欺取財並無處罰之明文,自不能以被告對自己帳戶資料保管有所疏失,致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即率予推論被告主觀上有共同詐欺取財之故意。

現今社會,政府致力斷絕人頭帳戶來源之努力及媒體不時宣導不得將帳戶資料交給他人使用之情形,詐騙集團可用人頭帳戶已漸行不易,轉型以詐欺方式取得他人帳戶資料後加以使用,甚至利用第一被害人之帳戶作為中繼帳戶,利用該帳戶再去詐騙其他被害人之情形,亦不在少數。不能僅以款項有進入被告帳戶後又轉出之情形,率而認定被告即為詐騙集團之共犯。因此遇到此類案件之當事人,務必尋找律師,透過律師逐筆向檢察官分析款項流向,及向詐騙集團提出告訴,要求檢警調查款項之流向,還給自己清白。

 

參考法規:刑法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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