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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務員送禮就等於賄賂?如何避免觸犯貪污罪?

最近,新聞報導中經常出現以下情境:某些政府官員或民意代表會私下向業者暗示「如果沒有打點一下,案子可能不順利」,同時表示自己可以幫忙安撫地方。業者想了一想,為了讓案件順利進行,於是決定透過年節送禮、贊助活動等手段,企圖和官員打好關係。事後,該名官員竟被檢調起訴,這時,業者會不會也跟著進牢房呢?
先看法律怎麼說:《貪污治罪條例》收賄&行賄
《貪污治罪條例》是我國為了防止公務員利用職務收賄、圖利、詐取財物等貪瀆行為所設的特別法,同時也彌補了《刑法》中針對公務員不法行為規範上的不足。
本案中,官員向業者暗示「打點一下案子才會順利」,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下同)第4條、第5條:
違背職務收賄罪:指公務員對於從事職務上的非法行為(如核准不應核准的事項等),向民眾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該名官員就可能面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與1億元以下罰金的刑責。
不違背職務收賄罪:指公務員雖是依法提供職務上協助,或在合法的前提下有意地推動案件進度,卻依然向民眾索取賄賂,則該名官員可能面臨7年以上有期徒刑與6,000萬以下罰金的刑責。
而業者向官員「送禮、贊助」的行為,屬於同法第11條的範疇:
違背職務行賄罪:若民眾希望透過提供特定的好處來促使公務員違背職務,藉此換取依法本應無法取得的利益(如非法證照等),就屬於「違背職務行賄罪」,民眾可能面臨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與300萬元以下罰金的刑責。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若民眾的行為目的僅是為了促成或加速案件進行,而無意讓公務員違背自身職責,則屬於「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民眾仍可能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與50萬元以下罰金的刑責。
立法者的特殊考量:自白減刑條款
從上面這個案件可以得知,「行賄罪」的法定刑責較「收賄罪」輕,是因為立法者考量到:在多數情況下,並非業者無端主動送禮,而是在公務員的不斷暗示下,才不得不「拿出誠意」,真正應該被嚴懲的,就是「濫用職權的公務員」。
同時,立法者也制定了自白減刑條款,依照同法第11條第5項規定,只要民眾願意在檢調偵辦時主動坦白,就可以減輕或免除刑責,讓誤觸法律紅線的民眾爭取從寬處理的機會。
另外,如果公務員不只是「暗示」,而是直接「開口要價」或明指未有表示可能會有很多的不利益,在這樣的情況下,該公務員很可能成立「藉勢藉端勒索罪」,這時,民眾的送禮行為是否仍然構成行賄罪,法律上就會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如何「合法送禮」而不觸法?
看到這裡,一般民眾或許會認為法律上「賄賂」與「禮節」的界線模糊不清,其實,公務員並非完全不能接受他人的贈禮,只是必須符合《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相關規定。建議民眾在送禮時,可以依照收禮對象的身分與送禮原因,仔細評估禮物的類型、金額以及送禮頻率,除了應以一般的人情互動為前提外,也應避免涉及利害關係而引起不必要的誤會。
送禮不一定是賄賂,但凡涉及公務員職務,務必謹慎!
在與政府機關、公務員建立日常業務往來時,只要稍有不慎就可能被捲入貪污罪的糾紛中。因此,在以禮物、應酬、引薦等方式表達情誼的同時,也要隨時提高法治意識,拒絕任何帶有暗示性的索賄行為,更重要的是,在觸及灰色地帶或涉嫌參與貪污案件時,務必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才能及時擬定最佳策略,在關鍵時刻主張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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