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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如何聲請?預防失智老人財產被侵吞
你有想過嗎?
有一天,當我們逐漸老去,可能會面臨失智或失能,日常生活無法自理,甚至失去管理財產與作出正確判斷的能力。這時候,你希望誰來照顧你?是最親近的家人?還是你最信任的朋友?如果沒有事先規劃,很可能會出現最不想看到的情況——有人打著「照顧你」的名義,暗中侵吞你的財產,甚至替你做出違背本意的醫療或生活決定。
社會上不少真實案例告訴我們,當失智長者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往往容易成為被利用的對象,即使是最親密的家庭關係,也可能因為財產分配或照護責任而產生矛盾與爭執。如果沒有提前規劃,不僅會讓自己失去選擇權,還可能讓家人陷入漫長的法律糾紛。
命運應該掌握在自己手裡!與其等到狀況發生後交由法院決定,不如趁著自己仍健康、具備判斷能力時,先透過「意定監護」制度,為未來設下一道保護屏障。意定監護能夠保障失智或失能後的生活安排、醫療決策與財產安全,避免落入他人操控或不必要的爭議之中。這不僅是為了財產,更是為了讓自己的人生選擇能夠被尊重。
案例-失智老人贈送財產 法院:贈與無效!
前陣子(2025年)有個新聞,一位老先生將不動產贈與給某宗教團體。家人發現後提告,主張老先生在贈與時早已出現嚴重心智缺陷。法院根據病歷資料,認定當時老先生已經喪失判斷能力,因此該贈與及過戶行為屬於法律上的無效行為,一審判決財產必須返還。
這起案例提醒我們:當心智喪失、無行為能力時,財產更應該要受到保護。對此很多人會想到「監護宣告」制度,但監護人未必就是你真正信任的人。
一般監護宣告的限制-誰可以聲請監護宣告?
在臺灣,如果一個人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無法清楚表達意思,可以透過聲請「監護宣告」制度來保護他。
聲請人可以是:
配偶或四等親以內親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四親等以外但有最近一年共同居住事實的親屬
檢察官或社會福利機構
法院在審理過程會先安排醫療鑑定,確定是否達到應受監護宣告的程度,後續並再由法院選出監護人,通常優選定配偶、親屬,如果沒有親屬,則可能由社會機構擔任。
問題是:法院選的監護人不一定是你信任的人!但是此時你已經達到應受監護宣告的程度,可能也沒辦法透過自己的意思來改變這樣的結果! 有些案例甚至發生過監護人濫用職權、挪用財產的情況。這時候,意定監護制度的重要性就會凸顯出來。
什麼是意定監護?意定監護的優點
「意定監護」就是在你還健康、具備判斷能力時,事先選好未來可能的監護人,並透過法律契約固定下來。
意定監護的五大優點:
可彈性、自由挑選監護人:不限於配偶、親屬,好朋友、伴侶(男女朋友)都可以。
可事先討論、安排具體之監護方式:你可以先具體與受任人(意定監護人)談妥協議醫療安排、財產管理、生活照顧的方式。
受任人(意定監護人)為自願接任,通常會比較用心、真心的照顧及處理事務。
可選擇不止一位受任人(意定監護人):可以選多人來一起分工合作,例如其中一人負責醫療安排或生活照顧、一人負責財產方面的管理。
相較一般監護宣告程序時程上更迅速:不需要向一般監護宣告程序,在選任監護人的過程有時間較的法院審理,節省時間與避免審理期間無監護人的空窗風險。
意定監護辦理程序、流程
意定監護契約的擬定及簽:可由本人與受任人一起找律師擬定並簽署「意定監護契約」。
意定監護契約公證程序:意定監護契約在法律上要求必須經過公證。
失智、失能時聲請監護宣告:當本人已失智、失能時,由受任人(意定監護人)或親屬向法院聲請。
法院裁定:法院裁准受任人正式成為監護人,不用由法院像一般監護宣告程序一樣自配偶、親屬、檢察官或社會福利機構中審理挑選。
為什麼要重視意定監護?
簡單來說,意定監護就是一種「未雨綢繆」的保障,當我們還擁有完整判斷能力時,便能先行決定未來由誰來擔任監護人,並依照自己的生活需求與價值觀,安排醫療、生活照護與財產管理方式,這樣一來,即使日後出現失智或失能的情況,仍能確保個人意願受到尊重,不會因為無法清楚表達而讓命運交由他人隨意決定。
相較於一般的監護宣告,意定監護最大的優勢在於自主性。它能避免因法院指定而出現不熟悉、甚至不信任的監護人,同時也能降低財產被侵吞、照護被忽略的風險,對於高齡化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這是一道不可或缺的法律防線!不要等到事情發生才後悔,現在正是思考未來安排的最佳時機,透過意定監護,你能提前守護自己的生活尊嚴與財產安全,讓家人減少爭議,讓自己安心無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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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民法親屬編-第四章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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