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資違法設點挖角我國人才?!

據報載,今(2022)年3月9日地檢署與調查站搜索「全芯、聚力成、柏森、中星、印芯、芯原、硅谷、開易弘」等8間在台的大陸企業或研發中心,於檢調偵訊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法移送地檢署偵辦。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表示,陸企透過第三地投資公司來台從事業務活動的情況愈趨頻繁,常有陸資假借他人名義,刻意掩飾、隱匿身分或資金來源來台投資,規避現行法律規範,已造成台灣經濟及資本市場秩序受到危害。

近年頻傳陸企來臺挖角我產業人才、竊取技術等情況,針對此種情形,現行法對於前端陸資來臺設點從事挖角行為,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加以管制;對於後端竊取技術之行為,則透由營業秘密法規範。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第1項第93條之2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並不得在臺從事業務活動。違反第40條之1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而為業務活動者,刑事責任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而依照我國的司法實務,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起訴的被告,除了陸企的公司負責人與高階主管外,也有包含基層員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11917號起訴書)。而所謂業務活動,有法院認為是指經常性、反覆性之活動,並足以影響臺灣地區人民權益,而危害交易之安全者,至於偶發、非經常性之個別法律行為,則非本條所規範之業務活動(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易字第 976 號刑事判決)。具體而言,陸企在台從事招募員工、組成研發及業務團隊、從事研發、銷售業務活動、將研發進度及結果上傳大陸公司伺服器等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580號刑事判決同院110年度易字第654號刑事判決),都有可能被認定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行為。

隨著我國政府與社會日漸重視陸方的紅色供應鏈滲透臺灣產業、磁吸我國高科技人才,取得我國的核心關鍵技術,地檢署及調查局已提升偵辦相關案件之密度與力度,且陸委會也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中,將法定刑上限大幅提高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將出借名義予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幫助其在臺從事業務活動者提升至正犯地位,期待能阻止此類違法行為。

因此,有意從事陸企相關經濟活動,無論是擔任公司負責人、主管、員工,或出名借給陸資使用,事前均應注意相關法律與政策趨勢,審慎評估並尋求專業人士意見,避免一時不慎誤蹈法網。

黃仕翰主持律師吳益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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