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公司在內部對全體員工公告無薪假之消息是否屬於營業秘密?

「某甲是A公司的員工,A公司以『保障營業秘密』的目的,要求員工簽約承諾不會外洩公司的員工福利、放假制度等營業秘密。其後A公司因營運需求,在公司內部放無薪假,並貼在公司的布告欄公告給全體員工知悉,某甲遂與其他員工聯署反對無薪假,並將無薪假的消息透漏給媒體,媒體遂公開A公司放員工無薪假之訊息,A公司股價因此受到衝擊。事後A公司以營業祕密外洩為由,對某甲提起民事訴訟求償,請問某甲是否因構成『洩漏營業秘密』而有債務不履行。」

答案:某甲並未構成『洩漏營業秘密』,自然沒有債務不履行。

1.營業秘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營業秘密必須要有可以用於生產或行銷之經濟價值,才屬於營業秘密法規定的營業秘密。」,承上營業秘密除了要有秘密性以外,為了避免雇主包山包海的規範營業秘密要求員工負擔,造成員工的保密義務過重,營業秘密法上的秘密,僅限於可以用於生產、經營、行銷之機密,方屬營業秘密。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425號民事判決亦採相同的見解。綜上,公司放無薪假與否並不是公司用來生產或行銷的資訊,自然不是營業秘密法上所定的營業秘密。
2.此外,營業秘密必須經由公司客觀上,以保密方式(如密碼加密、在文件上標明密件等方式)標示後,才屬於營業機密。智慧財產法院民營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採此見解:「所謂合理保密措施,係指營業秘密之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例如:與可能接觸該營業秘密之員工簽署保密合約、對接觸該營業秘密者加以管制、於文件上標明『機密』或『限閱』等註記、對營業秘密之資料予以上鎖、設定密碼、作好保全措施(如限制訪客接近存放機密處所)等,又是否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不以有簽署保密協議為必要,若營業秘密之所有人客觀上已為一定之行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作為營業秘密保護之意,並將該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即足當之。」。由上述見解可知,公司放無薪假的消息既然是以公布給全體員工知悉的方式為之,顯然沒有加密措施可言,自然不是營業秘密。
3.綜上,A公司放無薪假的公告,既然不具經濟價值,也沒有加密,顯然不是營業秘密法上的營業祕密。而本所承辦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26號民事判決)中,法院也採取相同的看法,並判決公司不得就員工提供無薪假消息給媒體一節求償。綜上,某甲將上述消息提供媒體,不構成債務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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