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廈】管委會有權擅自調漲停車位的費用?

哭哭社區是一個四棟各15層樓,超過一百戶的社區。然而,哭哭社區卻有著這麼一個規定,想在哭哭社區停車的住戶,必須要向管理中心申辦停車貼者,停車貼紙每年換發一次,且停車貼紙上須註明車牌號碼、停車位號碼,並酌收工本費及管理費。管委會表示這個費用本來就應該要收取,因為機車停在地下室,本來就得有人幫忙管理打掃,而且如果沒有停車貼紙做區分的話,可能無法確認停在地下室的車子是否為哭哭社區住戶的車子。而汽車的部分更是因為,哭哭社區的汽車停車位是機械式的,所以會有一些維修、保險的費用。但是,某日管委會突然把這個大家運行實施已久的費用調漲,其理由是因為人事成本及原物料上漲等,造成哭哭社區內的多位住戶非常不滿,住戶們認為自己繳了管理費,又額外繳停車費就算了,現在還要再漲停車費,十分不公平,紛紛找向管委會理論。但是管委會認為,他們是經過正當的管委會決議所做出的決定,而每一位委員也都是由住戶所代表產生的,因此管委會認為既然決議的程序正當,調漲停車位費用應該是沒有任何問題的,進而堅持維持該決議,並拒發停車貼紙予不繳納停車位費用的住戶。那我們要思考的是,究竟管理委員會是否能夠代替全體住戶調漲停車位的費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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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第36條定有明文。從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第36條有關社區管理委員會的職務來看,似乎看不出來社區管理委員會的職務有包含調漲或降低社區停車位的費用。由是言之,除非哭哭社區的社區規約中有明確約定,關於停車位的費用部份全交由管委會來決定,此時依照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第36條第13款之規定,自得由管委會決議之方式,逕行調漲或降低社區停車位的費用。惟若哭哭社區沒有這樣子的特別約定,那麼依照法律規定,仍然必須要交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來做決定,並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通過後,管委會始能依照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之規定,予以執行。因此,哭哭社區內住戶所遇到的問題,似乎無法一概而論,仍須先視哭哭社區有無特約讓管委會來決定停車位費用,才能夠知道哭哭社區的管委會到底有沒有逾越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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