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消息都不內線了,算不算公開?

證券市場中經常充斥著各種內線消息,除內線消息之認定有其困難外,對於消息是否公開,司法實務上亦多有不同之認定,同時造成人民在知法、守法上困難重重。然而,最高法院近來卻罕見地對此做出明確闡釋:「對於重大消息之公開,發行公司應有適當而有效的積極作為,始能認已盡公開之責任…。」

深言之,所謂內線消息已經「公開」,係指(1)由公司以自己名義公布,或公司之董事、經理人、發言人或其他代表公司之人,代公司發布重大消息;(2)由其他人(如消息事件之相對人、關係人、非代表公司之人員、記者等)因故予以公布、報導、揭露時,亦應經發行公司或足以代表公司之人對外為有效之證實、說明或澄清後,始得認發行公司已依法令盡其公告或申報之義務。

否則縱然證券市場傳言、媒體網路騰載,終究仍屬傳聞,因公司未出面證實、說明或澄清,一般投資人仍難判斷真偽而作成投資決定,反之,內部人卻可加以利用,顯有資訊不平等及破壞市場公平性之疑慮。

<黃仕翰律師、陳俊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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