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 協議離婚的協議及手續

結婚固然是2人願意締結婚約,相互扶持一生的承諾,但總會隨著時間的推移,另一半開始好像改變了。當結婚的雙方婚姻關係已經瀕臨懸崖邊緣,只差需要邁出那最後一步時,很多人都會問,要怎麼擺脫眼前的這個人??

我國民法中設有數種離婚的方式,分別是當事人雙方都同意的兩願離婚、一方想要離開而另一方不放手,需要法院依法進行裁判的裁判離婚,以及法院介入成為和事佬的調解或和解離婚。 協議離婚相對於裁判離婚來說是可以避免雙方進入法院訴訟時,對於婚姻關係中相互謾罵、揭瘡疤與傷害的方式,也是相對可能較為快速達成離婚目的的手段。但是,協議離婚究竟需要怎麼做呢?


一、達成協議與簽立離婚協議書

首先來談,協議離婚中的協議到底要協議什麼。其實,包括夫妻財產分配、子女的親權與照顧、扶養費、會面交往等內容都是,可以的話也可就子女是否改姓一事一起談好,不過最重要的是雙方都要有離婚的意思。

當然,達成協議的前提是雙方都願意接受,至於怎麼樣的內容是雙方都願意接受的,只能說100對夫妻可能就有100種以上說服的過程與結果,每對夫妻不盡相同。 但,不變的重點會是,不能只以自己的立場出發,認為我什麼都想要,對方就是要退讓(不論你的出發點是因為這個家都是我在付出、我在賺錢、我在持家、我在顧小孩…等原因)。對方可能也知道你說的是真的,但他一定也有他覺得付出的地方是你沒有注意到的,加上人的自私心態,在堅持全有的心態下往往只是導致談判破裂的結果。 建議讀者們在瞭解自己婚姻關係狀態中,在法律上可能可以爭取的籌碼後(如果不清楚可以先找律師進行諮詢),設定內心中的必要之點與相對來說可以適時放棄的枝微末節,才能說已經站穩了在協議前的第一步。

經過了雙方談判協商後,就雙方達成的合意內容,為求謹慎,民法第1050條規定,需要以書面的方式來表達,也就是所謂的「離婚協議書」。在有2個以上證人簽名,確立雙方都有離婚的意思後,再由雙方一同至戶政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很多人會來問律師,如果對方說好要離婚但都不簽離婚協議書,或是簽好離婚協議書了但都不跟我去登記怎麼辦? 律師只能很遺憾地跟你說,還真的不能怎麼樣,頂多就是把雙方協議中已經到什麼階段了這個發生的事實,再拿去法院起訴,聲請判決離婚而已。所以談好了要離婚,一定還要注意有沒有簽離婚協議書,就算是簽立了協議書,一定也要注意對方有沒有要跟你去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意思。或許當天一次把整個離婚程序辦妥會是個好選擇,有時候事情一拖再拖也就不了了之,要特別注意。

二、登記兩願離婚的手續

如已簽署好離婚協議書,則雙方一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時,也會需要備齊證件,供戶政人員確認身分、完成辦理。注意,兩願離婚因為戶政人員會需要確認雙方都有離婚的意思,一定要雙方一同至戶政機關登記。反之裁判離婚、調解或和解離婚,因為當法院作出判決或成立調解、和解時,雙方的婚姻關係在法律上就消滅了,所以只要一方拿判決、調解或和解正本進行登記即可。

另外,民法要求2位以上的證人,所以是最少要有2位證人,也可以超過喔。至於證人的資格民法上沒有規定,但是內政部及法務部曾經表示過,只要是成年人而且沒有受監護宣告,是沒有其他資格限制,可以作為證人的。因此要注意證人的年齡以及精神狀況,能不能夠真的知道雙方有離婚的意思,跟雙方有沒有認識或親戚關係都是不管的,所以即使是完全不認識路人也是都可以的(不過如果有一方認為這次的離婚不合法,需要路人在未來可能發生的確認離婚無效訴訟中是很難聯繫作證的,所以律師是不建議找沒有聯繫方式的人當證人喔)。

再者,因為看過太多離婚協議書上,證人先簽完名再給雙方當事人簽署完成的例子,其實嚴格來說,證人是沒有真的確認雙方當事人有離婚的意思的,未來可能也會被挑戰離婚不合法。所以,如果是很有交情的證人,建議可以詢問看看離婚當日能不能陪同前往,未來在離婚效力被挑戰時,證人也能做證當日有一同參與整個離婚登記手續,是有確認雙方離婚意思的。

登記離婚須帶的證件資料、規費歸納如下:

1. 雙方當事人各自的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則需要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所核發的居留證明文件)正本。

2. 本人印章(或以簽名方式替代)。

3.雙方及2位以上(即最少兩位)充分確認當事人離婚真意的證人皆已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份。—>所以離婚協議書至少要三份,一份給戶政留存,另外2份由離婚當事人1人自己保留1份。

4.因為要換發新身分證(配偶欄必須變更登記),雙方應攜帶2年內拍攝正面彩色半身照片1張或數位照片。

5.行政規費部分,身分證換證為每張各50元(2人都要換發,所以為100元),換發戶口名簿為每份30元。

只要備齊上方的文件,順利的話當日就可以完成離婚登記,兩人好聚好散,未來有緣再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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