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可以單方面減薪嗎?違法減薪、默示同意與勞工對應之道完整解析

雇主可以單方面減薪嗎?違法減薪、默示同意與勞工對應之道完整解析


薪資待遇是勞工選擇工作時最在意的條件之一,但若入職後遭雇主片面調降薪資,多數勞工往往陷入兩難:是默默接受不合理待遇,還是另謀出路?由於勞資關係中勞工普遍處於較弱勢的一方,《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與《最低工資法》均設有相關保障機制。提前理解相關內容才能在面臨困境時及時做出正確的應對。


一、雇主可以自行決定減薪嗎?先搞懂法律依據

勞動基準法

勞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須由勞雇雙方議定,且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法制下已改稱「最低工資」)。這代表薪資的調整,無論調升或調降,原則上都必須經過雙方合意,雇主並不擁有片面決定的權力。若雇主未取得勞工同意,僅以行政公告或口頭通知的方式片面調降薪資,這樣的做法已違反勞基法規定。

除此之外,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除非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否則雇主不能以任何理由扣減應發薪資。這條規定也是判斷雇主是否合法調整薪資時,經常會一併檢視的依據。

當然,若勞雇雙方在建立勞動關係之初所簽訂的勞動契約中,已明確約定雇主在特定情況下得調整薪資,且該條款經勞工簽名確認,雇主依約進行的薪資調整原則上於法有據。但由於契約內容通常由雇主先行擬定,建議勞工在簽署前務必仔細審閱相關條款,避免日後爭議。

最低工資法上路後,基本工資的標準已經不同

值得留意的是,《最低工資法》已於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並自2025年1月1日起,依此法審議並公告最低工資金額,取代過去單純依附於勞基法第21條的「基本工資」概念。依《最低工資法》第18條規定,其他法規中關於「基本工資」的規定,適用該法所稱之「最低工資」。

勞動部114年10月21日公告(依最低工資法第13條第1項),自2026年1月1日起,最低工資調整為月薪29,500元、時薪196元,較前一年度分別調升910元與6元。這項金額會逐年依審議結果調整,實際適用仍應以勞動部當年度最新公告為準。

若雇主給付的工資低於法定最低工資,依《最低工資法》第17條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甚至可加重至最高150萬元,主管機關並應公告違規事業單位及負責人資訊等。而若薪資雖未低於最低工資,但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自調降原已約定的工資,則屬違反勞基法第21條,依同法第79條規定,同樣可能面臨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

全勤獎金不能拿來墊底規避最低工資

實務上另一個容易忽略的細節是,全勤獎金雖然屬於工資的一部分,但若因勞工請假而未發放全勤獎金,導致該月實際領取的金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這樣的結果仍屬違法。換句話說,雇主不能透過「底薪偏低+全勤獎金補足」的薪資結構設計,來規避最低工資的保障,一旦勞工請假被扣除全勤獎金,實領金額若因此跌破當年度最低工資,雇主仍須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員工表現不佳,雇主可以用「懲戒」名義降職減薪嗎?


原則上,雇主不得任意調動勞工職務並使其福利條件變差,這也是實務上所稱「調動五原則」的核心精神之一——調職後不能造成勞工薪資、津貼等既有權益的不利益變動。但如果勞工工作表現持續不佳、屢屢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雇主是否完全不能採取降職減薪的處分?

這牽涉到雇主在勞動關係中所享有的「懲戒權」,實務上可分為兩種類型:

一般懲戒權

指雇主基於法律明文規定所享有的權力,最典型者為勞基法第12條之懲戒解僱。此類權力之行使不以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有明文為必要,然須符合法定之構成要件(如情節重大)及法定程序(如除斥期間),並受「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之嚴格限制。

特別懲戒權

指雇主於法律規定之外,透過勞動契約約定或工作規則明定之懲戒權,例如記過、扣薪、降級或懲戒性調職。其行使須具備以下要件:

  • 法源明確性:須於工作規則或契約中事先明訂懲戒事由與手段,並依法公告。

  • 實體正當性:須符合相當性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待遇原則。

  • 程序公平性:應給予勞工申辯機會,且程序須符合誠信原則。

也就是說,若雇主已在工作規則明確揭示、或在勞動契約中明文約定懲戒調職權,並且在對勞工進行降職或調薪處分前,已先給予告誡、要求勞工限期改善卻仍未獲改善,此時雇主所為的懲戒性調職或降職,雖實務上存有不同見解,仍有機會被認定為必要且合理,理由在於:職務內容或職等既已實質變動,薪資與福利待遇隨之調整,才符合「同工同酬原則」,否則對於同一職位的其他勞工反而有失公平。

不過,這樣的懲戒性調職降薪,實務上強調應遵循相當性原則與比例原則,且確實具備以下前提,才較有機會被認定合法:

  • 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已事先明訂懲戒調職(降級)的處分機制

  • 雇主已對勞工的違規或表現不佳情形,給予口頭或書面告誡,並要求限期改善

  • 勞工經告誡後仍未達到改善要求

  • 整體懲戒程序合理、妥當,並非恣意或報復性質

若雇主未踐行上述程序,僅片面以「表現不好」為由逕自降職減薪,或勞工違規情節輕微卻處以高額減薪,仍可能構成違法調職、無效,勞工可考慮提起相關調解、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三、減薪後我沒有立刻表示反對,還能主張自己的權益嗎?


這是勞工在遇到違法減薪時,最容易忽略、卻風險最高的一個環節——「默示同意」。

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契約的成立並不限於明示的意思表示,若勞工在遭片面減薪後,長期領取遭扣減後的薪資,卻始終未向雇主表示異議、也未採取任何法律行動,實務上法院可能會認定勞工已經權衡利益後「默示同意」該次減薪,導致日後再想請求薪資差額時,可能難以獲得支持。過去曾有案例中勞工領取減薪後薪資長達1年9個月甚至更久的期間,最終被法院認定為默示同意,喪失了事後爭取薪資差額的機會。

因此,當違法減薪的事實一旦發生,勞工務必及時反應,避免被推定為默示同意,例如在簽收薪資單、或以其他方式受領減薪後的薪水時,明確以書面或存證方式表示「僅為一部清償之受領」,藉此保留自己主張差額的法律空間,而不是單純沉默領薪。


四、如何進行工資協商?


面對雇主提出的減薪要求,勞工除了要清楚自身的法律權益,也應掌握協商過程中的幾個重點:

  • 要求雇主具體說明減薪原因並提供依據:例如公司是否確實經營不善、財務狀況是否不佳,可以請雇主提供財務報表等佐證資料,並對照自己的工作表現與貢獻,判斷該減薪要求是否合理。

  • 在協商中清楚表達立場:勞工可以明確表示希望維持原有薪資、或是可以接受的調整幅度,雇主則應綜合考量勞工的實際貢獻與同業薪酬水準,作為調整依據。協商的核心,是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而非單方面通知。


五、私下協商無法達成共識,勞工可以怎麼做?


若雇主仍堅持減薪,勞工可依循以下順序爭取自身權益:

  1. 向勞動局申請勞資調解:這是訴訟前較快速、成本較低的救濟管道。

  2. 調解不成,考慮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違反勞動契約、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可向雇主請求給付資遣費、核發非自願離職證明。勞工可以寄發存證信函的方式通知雇主終止契約,並同時提出前述請求。

  3. 雇主仍拒絕給付,可再次申請調解,最後尋求訴訟途徑:若雇主收到存證信函後仍不願配合給付資遣費或核發證明,勞工仍可先向勞動局申請調解,將訴訟保留為最後手段。
     

特別提醒:以第6款終止契約,有30日的期間限制


這是多數勞工容易忽略的重要細節:若勞工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作為終止契約的事由,依法必須在知悉該情形起30日內行使終止權,逾期未行使者,將不發生終止契約的效力。也就是說,一旦確認雇主違法減薪,勞工若考慮以此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務必留意這個時間限制,避免因猶豫過久而喪失主張權利的機會。


六、違法減薪,雇主除了民事賠償還會被裁罰嗎?


除了勞工個人可透過協商、調解或訴訟爭取薪資差額外,違法減薪本身也可能招致主管機關的行政裁罰:

  • 勞工可檢附相關事證(如薪資單、對話紀錄、公告內容等),向勞工局提出檢舉。

  • 如前述,若雇主給付的工資實際上已低於當年度法定最低工資,依《最低工資法》第17條,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最高可加重至150萬元,主管機關並會公布違規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

  • 如前述,若薪資雖未低於最低工資,但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自調降原已議定的工資,則屬違反勞基法第21條,依同法第79條規定,同樣可能面臨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

這代表違法減薪不只是勞資雙方之間的私權爭議,雇主同時須承擔遭主管機關裁罰、甚至公開揭露違規紀錄的風險,這點對於考慮是否要進一步採取行動的勞工而言,也是一個可以一併向雇主表明的重要籌碼。


七、常見問題(FAQ)

Q1:雇主可以用行政公告的方式直接宣布減薪嗎?

原則上不行。工資調整須經勞雇雙方合意,雇主僅以行政公告或口頭通知片面調降薪資,並未取得勞工同意,這樣的做法原則上已違反勞基法第21條的規定。

Q2:我被減薪後,因為還想保住工作,暫時沒有表示反對,之後還能要求補回差額嗎?

有風險。若長期未表示異議、持續領取遭扣減後的薪資,實務上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默示同意」,導致日後請求薪資差額的主張較難獲得支持。建議一旦發現遭違法減薪,應盡快以書面或存證方式表達異議,並保留「僅為一部清償之受領」等相關聲明,以降低被推定默示同意的風險。

Q3:雇主用「調職」的名義把我調去薪水比較低的職位,這樣合法嗎?

須視情況判斷。原則上,調職不能使勞工既有的薪資、津貼等福利發生不利益變動,這是「調動五原則」的核心精神之一。但若雇主已在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明訂懲戒性調職降薪的機制,且勞工確實有工作表現不佳、違反規則的情形,並經過合理的告誡與改善程序仍未改善,這種懲戒性調職降薪則有機會被認定為合法,建議在遇到類似狀況時,先尋找專業律師,交由律師判斷。

Q4:我想以雇主違法減薪為由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有沒有時間限制?

有。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事由終止契約,必須在知悉違法情形起30日內行使終止權,逾期未行使將不發生終止契約的效力,建議一旦確認雇主違法減薪,應儘速諮詢專業律師評估並採取行動,避免逾期喪失權利。

Q5:全勤獎金可以直接整筆扣除,作為對請假員工的懲罰嗎?

不建議這樣操作。全勤獎金屬於工資的一部分,若因請假整筆扣除全勤獎金,導致該月實領薪資低於當年度法定最低工資,仍屬違法,縱然不低於基本薪資,亦須符合相關法定要件才可扣薪,所以雇主應留意薪資結構設計,避免以全勤獎金墊高帳面薪資,實際上卻規避了最低工資的保障。

 

面對減薪,勞工應主動且及時主張權益


薪資調整必須建立在勞雇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雇主原則上並沒有片面決定調薪或減薪的權力,除非有事先明訂且程序合理的懲戒性條款作為依據。工資是勞工付出勞務所換取的法定對價,面對不合理的減薪,勞工應清楚認識自己的權益,並掌握協商、調解、訴訟等各階段的因應方式;更重要的是,一旦確認遭遇違法減薪,務必及時表態、保留異議紀錄,並留意終止契約可能涉及的除斥期間,避免因猶豫而喪失原本應有的法律保障。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性參考,實際個案仍須視勞動契約內容、工作規則、雙方協商過程與具體事證而定。若您正面臨雇主片面減薪或懲戒性調職降薪的爭議,建議儘早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評估手中證據是否充分、後續應採取協商、調解或訴訟哪一種途徑,確保您的權益不因程序或時效問題而受損。德益法律事務所提供勞資爭議相關的諮詢與訴訟協助,歡迎與我們聯繫,為您的權益爭取最有利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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