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被羈押禁見怎麼辦?

【德益刑事辦案實例-家人被羈押禁見怎麼辦?】

【什麼是羈押?】

依據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未經法院宣判有罪前,均屬自由之身,所以羈押為嚴重侵害人民自由之處分,在被告尚未經宣判有罪前,即將被告先行關押,羈押是刑事訴訟法所明定的一種強制處分,在刑事追訴過程中,為了防止掩滅證據、逃亡或勾串其他被告與證人,以確保刑事偵查或審判之順利進行。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法官經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從而,由法條所規定的三種情形可以知悉,羈押之目的即是為確保追訴、審判、執行之進行。

【什麼是禁見?】

羈押之被告因尚未經法院宣判有罪,仍應屬自由之身,僅係為確保刑事追訴之順利進行,羈押被告遭拘禁於看守所時,原則上仍然得與外人接見、通信,但為恐羈押被告利用與外人接見、通信之機會勾串證詞或湮滅證據,因此若認為不禁止被告與外人通信接見,將妨礙刑事追訴之進行,經法院裁定禁止接見通信者,被告即不可與外人進行通信接見,被告若遭禁見,唯一能與被告會面接見的人,僅有受委任之律師可得接見。

【家人被羈押禁見怎麼辦?】

依據本所辦案經驗,常出現檢警將犯罪嫌疑人逮捕拘提後,隨即音訊全無,待親屬理清狀況時,往往得知家人已遭羈押禁見,此時親屬關押於看守所內,家人無法知道親屬在看守所內是否需要什麼生活用品,也幾乎無法知道親屬係因何事遭羈押禁見,此時建議盡快委請律師至看守所面見親屬,不僅透過律師知悉親屬在看守所內需要什麼用品之外,更需藉由律師與被告皆見之機會,已整理出相關事實,以便後續偵查與審判程序之辯護。


黃仕翰主持律師呂紹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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