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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丈夫陪紅色睡衣小三4個小時,求償竟敗訴?
【丈夫陪紅色睡衣小三4個小時,求償竟敗訴?】
近來有一則判決深值討論!新聞引摘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733 號民事判決,事實略以妻子在行車紀錄器上發現丈夫(被告甲)連續三天前往小三(被告乙)住處,並且丈夫於電話中亦稱呼小三為「老婆」,還在小三住處過夜到隔天上午才離去,而某日影像中又出現小三穿著套裝於住處迎接丈夫,並在4 小時後穿著紅色睡衣送丈夫出門,妻子憤而向法院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訴訟。
【法院的看法是什麼?】
原告固執影畫面主張,當場得見被告乙穿著花紅色睡袍歡送,然依本院當庭勘驗所得心證,該畫面僅攝得左上角玻璃門後有一女性著紅色衣服,似為裙裝,長度至大腿部位,容貌則不清楚;尚無原告指稱,係穿花紅色睡袍情節,況純依本段攝得內容,縱與上一檔案綜合勾稽判斷,亦確實無法證明被告2 人當時係於何種情形下,於被告乙住處逗留4 小時餘時間,被告所辯核無不合常理之處,從而此部分亦難以證明被告2人有何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至原告主張依據行車紀錄器畫面內容顯示,被告2 人有於108 年6 月26日至27日於被告乙住處隔夜云云,揆諸上揭勘驗內容,更屬無從證明。
審諸證人戊證言,果證述為真,至多亦僅能證明,被告甲坦承確有「做錯」乙情,然所謂做錯究係何指?係如原告指稱,被告2 人間有不正常男女關係致侵害原告配偶權益?抑或指被告甲照顧家庭有疏失或有其他伊自覺未能善盡人夫職責之處?是此處所謂告甲自行坦承做錯之證述,與待證事實即被告2 人間不正常男女關係之證明,實尚有相當距離,難謂得據此逕以推論被告2 人果有本件侵權行為事實存在;況被告2 人迄仍堅決否認上情。佐參證人戊除此部分證述足為被告2 人不利之證言外,證人戊經本院詢問時亦表示,未曾親睹原告所指被告2 人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之事實,從而此部分亦未能使本院就原告主張之待證事實認已臻證明屬實程度。
本件固據原告提出上開行車紀錄器檔案畫面、譯文及證人證述,擬證明被告2 人確有逾越一般社會通念之不正常男女關係致侵害原告配偶權益,惟經本院審究各該證據內容後,仍難生已足證明上情之心證。按民事案件待證事實之舉證門檻固不須如刑事審理般,須達超越合理懷疑程度( beyond reasonable doubt),然仍須有達到優勢證據原則( 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門檻,始足認待證事實已獲證明。
本件上開證據縱經綜合勾稽,並為原告最有利之解釋,至多僅使本院生成被告甲確實經常聯繫、拜訪被告乙,並曾親赴被告乙家中停留逾4 小時,被告甲確實因而使原告主觀上認其就2 人婚姻關係有所不忠,被告甲行跡或有可疑之處;然就被告2 人究竟有何原告起訴狀指摘之「逾越一般社會通念之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除原告起訴時本已未能具體陳述外,相關證明亦付闕如,從而本件即難使本院形成已提出優勢證據而得支持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精神上損害賠償之法律基礎甚明。
【敗訴的關鍵是什麼?】
在本件判決理由中,明顯是原告所提出的事證不足以使法院作成心證,法院認為原告固然提出行車紀錄器檔案畫面、譯文及證人證述,用以證明丈夫與小三間有「逾越一般社會通念之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然而,法院認為行車紀錄器畫面並不清楚,亦不能排除屋內有其他家人朋友存在,而證人證言雖然不利於丈夫與小三,但證人也曾當庭承認沒有親眼看過丈夫與小三有任何不正常互動的行為,因而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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