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北市錢櫃大火,工頭充電意外釀災?!

【北市錢櫃大火,工頭充電意外釀災?!】

昨日(4/26)上午10點多,台北市林森錢櫃起火,最終造成5人喪命數十餘人輕重傷之憾事,後經檢方調查發現起火點為五樓儲藏室,另有監視畫面拍攝到案發前疑似有一位工頭將雷射測距儀拿至儲藏室充電,約莫105分鐘後儲藏室即現火光,27日為釐清起火原因,檢方已傳喚此工頭,並於下午2點左右再度前往案發地點調查。

【失火罪之構成要件】

放火罪、失火罪於法條中列於公共危險罪章,其保護之客體為社會中不特定多數人之生命、身體、健康及重大財產等法益,刑法第173條第二項有規定,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所謂「燒毀」係指標的物已因燃燒結果喪失其效用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719號刑事判決參照),以本案為例,若林森錢櫃整棟建築物於此次失火事件中僅建築物內之天花板、傢具器具等出現碳化、燃燒、煙燻等現象而對整體鋼筋、牆面主要結構未有損及,又因失火燒毀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不處罰未遂,則本案僅能論以刑法第175條第三項之失火燒燬第173條、第174條以外物品罪。

【充電電池爆炸過失責任由誰負?】

順帶一提,近幾年因手機產業之發達,產業間競爭強烈為求快速堆出相關產品造成產品於生產、檢測環節有疏漏,致手機、隨身充電器起火爆炸等事由頻傳,由於商品內部製造流程非公開為常人所知,在一般訴訟上,大多數的消費者往往無法證明其商品製造有故意或過失,為了避免消費者因舉證上之困難而受有損害,是以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但書有規定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即對於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採取無過失責任原則,綜上消費者們僅須稍加證明產品具有瑕疵及此瑕疵與損害發生具有因果關係即可對企業經營者提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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