酗酒、家暴、拋家棄子的壞父親-淺談「扶養義務的免除」

小王的父親老王,在小王年幼時便不斷酗酒、家暴、花天酒地,對於家裡的大小事情,從來都不為聞問,家中的家計一直以來都是由小王的母親阿香一肩扛起,而小王也是由阿香一手扶養長大,相反的老王則只會再喝醉酒時怒打小王、阿香。甚至在小王國小六年級時,老王就因為外遇而離家出走、從此音訊全無,再也沒有與阿香、小王聯繫…直到小王長大成人出社會工作後的某一天,老王不知怎麼突然跑到小王的工作地點,並跟小王說:「兒子,我現在生活窮困潦倒,活不下去了,你是我兒子,在法律上你應該要幫忙我、扶養我…」,對於老王突如其來要求,小王心裡感到非常生氣、難過,完全不想理會,試問在小王可以怎麼做呢?法律上有沒有相關規定可以保護小王呢?

一、依民法第1114條第1項之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117條之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由這兩條規定可知,原則上小王對於老王依法是有扶養義務的,而且因為老王是小王的父親,是小王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因此小王對於老王的扶養義務,不以老王無謀生能力為限,只要老王不能維持生活(白話來說就是沒有足夠的財產可以供應、照料、維持自己的生活所需),小王就有扶養老王的義務。

二、但相信許多人都會認為本案當中老王在小王還小的時候就有不斷酗酒、家暴、花天酒地,對家裡的一切大小事物都不理會、不為負擔,甚至在小王國小六年級時,就因為外遇離家,從此音訊全無,小王經歷了這些傷害以及從來未曾被老王照顧、扶養的種種,若法律上還要課與小王對老王有扶養義務,為免不合人情、難以接受,且對於小王而言更是二次傷害。因此,民法第1118條之1第1、2項乃特別訂有法院得以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例外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三、由上開說明可知,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2項的規定,老王在小王還小的時候,就對於小王沒有善盡任何扶養的責任,更在小王國小六年級時,因為外遇就直接離家出走、音訊全無,在小王成年之前,老王等於完全沒有對於小王有過任何的扶養、照顧;另外老王在小王年幼時更有在喝醉酒後多次怒打小王的家暴行為,這些都已構成對於負扶養義務者(小王)的故意虐待、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且也構成所謂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的情形,老王的種種之舉,如遭法院認定老王上開行為已屬情節重大,則法院可以免除小王對於老王的扶養義務,如此一來,老王就不能再以你是我的兒子就應該要扶養我的不合理說詞,來要求小王扶養。

黃仕翰律師、黃昱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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