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有效性 | 避免專利無效 專利侵權訴訟的關鍵要點

專利有效性 專利侵權
專利訴訟是權利救濟的手段,但也常常被濫用在商業競爭中作為制肘競爭者的手段。
本所過去就承辦幾宗專利侵權案件,案件當事人是我國貴為經濟棟樑的重要供應商。在大型上市櫃公司的往來交易中,自然是以具有競爭力的廠商做為供應商,相對地如果不具競爭力,就會比較難獲得青睞,無法擠入供應商之列。然而,競爭者之間不總是以良性競爭手段競爭,有時候為了商業利益,難免以其他不適當的手段為之,本所當事人之商業競爭者就對其提出了專利侵權訴訟,認為其具有合法的專利權,要求本所當事人不能對客戶提供相關產品服務,並且要求高額損害賠償。



通常這樣的訴訟中原告必定有合法專利權,該專利權經過智財局的相關審核通過而具有專利權的法律效力。但,這並不代表這樣的專利權效力永遠有效,如果這樣的專利不具有專利的有效性(譬如專利新穎性、進步性等),則法院是可以認定專利無效而判決原告敗訴。此外,如果被告的產品與服務與該專利權不符,那麼也無法成立專利侵權,所以原告還必須具體的主張及證明被告如何侵害原告的專利權。

此外實務上專利侵權訴訟之被告也常以主張專利無效作為抗辯的策略之一,而法院向來將專利有效性作為判斷是否構成專利侵權之先決問題,易言之,專利侵權訴訟中之主戰場常常在於爭執專利有效性。所以這邊簡單介紹一下專利有效性的基本要素。
 


專利有效性

專利有效性包含以下基本三要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包含擬制喪失新穎性)、進步性。相關法規規定以及簡單說明如下:
要件法規特點審查優先順序
產業利用性專利法第20條第1能被製造或使用優先
新穎性專利法第20條第1未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分次要
進步性專利法第20條第2先前技術所不能輕易完成最後

產業利用性

  1. 依據專利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專利應為「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專利審查基準認為,申請專利的發明在產業上能被製造或使用,則可以認定該發明具有產業利用性,而所謂「能被製造或使用」,指解決問題的技術手段在產業上有被製造或使用之可能性,而不限於該技術手段已實際被製造或使用。但若理論上可解決問題,但實際上顯然不能被製造或使用之發明,仍然不具產業利用性。
  3. 專利法雖然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必須可供產業上利用,但並未明文規定產業之定義,而依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專利審查基準,「產業」是指廣義的產業而言,例如包含工業、礦業、農業、林業、漁業、水產業、畜牧業,輔助產業性之運輸業、交通業、商業等等皆屬之。
是否存在產業利用性是專利要件中最具本質性的要件,也就是說它不須要經過檢索確認就可以加以判斷,而在我國專利審查中,產業利用性的適用亦優先於新穎性、進步性。

新穎性(包含擬制喪失新穎性)

  1. 依據專利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2. 作為新穎性判斷的標的,係依據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而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有多項時,必須就每一個請求項目逐項判斷是否具有新穎性,而非其中一項請求項不具新穎性,即一概而論其它請求項亦不具新穎性。
  3. 判斷是否符合新穎性時的比對方式,必須以單獨比對方式進行,以個別獨立的引證資料與申請專利之請求項進行比對,不得將兩個以上的獨立引證資料結合進行比對。
專利制度係為鼓勵、保護發明,促進產業發展所設,透過授予申請人有排它專利權的方式,使其願意公開發明,讓公眾可以利用該發明,所以該發明必須對現存之技術發展有幫助,才符合專利的本質。也就是說,申請專利之發明必須未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分時,才符合新穎性要件,而專利法所稱之先前技術,係指申請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之技術。而申請專利之發明跟申請當日之前既有的先前技術有差異時,就具有新穎性,通過新穎性之審查後,接下來才是討論是否有進步性的問題。

進步性

  1. 依據專利法第20條第2項規定:「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2. 依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專利審查基準,審查進步性時包含整體審查、B.結合比對、C.逐項審查等原則,透過前述原則整體判斷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輕易能被完成。簡單說,就是在進行進步性審查時,要以申請專利發明的整體作為審查對象,而不得僅針對個別或部分技術特徵判斷該發明是否可以輕易被完成,而審查方法上,可以用幾種方式,包含複數引證資料中全部或部分技術內容結合、一份引證資料中不同部分技術內容的結合、引證資料的技術內容與先前技術的結合、引證資料中的技術內容與通常知識結合或其它公開形式之先前技術內容與通常知識的結合。而審查上,與新穎性相同,必須就每一個請求項目逐項判斷。


發明若跟先前技術有差異,即通過新穎性之考驗,然後並非只要有與先前技術不同的新技術,都可以獲得專利權的保護,還須要達到一定的進度程度,也就是符合「進步性」的審查,才是專利法要保障的標的,享有排他專利權,以避免妨礙產業發展。

人們知識的創新研發是重要的智慧財產結晶,透過排他專利權的賦予,可以鼓勵發明人公開自己的技術發明,在如今這個知識經濟的時代中,達到促進產業發展目的,但如果濫發專利權,導致專利權遭不當濫用,則可能反生阻礙產業文化發展的可能,所以關於專利的有效性,實為專利侵權爭議中的核心問題。
在深入探究專利的有效性與面對侵權訴訟的策略時,掌握產業利用性、新穎性與進步性這三大核心原則,對於保護創新成果和維護智慧財產權益至關緊要。適當的專利申請和法律知識不僅能夠預防法律爭端,還能保障技術創新的成果不受侵害。此外,精確判斷專利的合法性也是應對侵權訴訟的關鍵策略之一,有助於提高辯護的有效性,保護企業的創新動能。隨著專利法律環境的演變,持續更新相關知識,並調整應對策略,是支持企業創新和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智慧之舉。

本所當事人所遇到的情況憑藉本所律師團隊透過多年來的訴訟經驗,以及團隊內部激烈的攻防討論與策略擬定,至終成功的促使法院認定原告之訴並無理由,判決本所當事人全部勝訴。若您對專利申請或侵權訴訟有進一步的疑問,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願意提供專業的諮詢服務,共同守護您的創新成果。

參考資料: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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