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晚上太吵!要怎麼提告?

問題:
「老王居住在台北某大樓的五樓,對門的住戶持續在每天晚間八點開始發出噪音,造成老王根本睡不著。老王曾多次請求台北市環保局進行測量,但每次測量的結果均比管制標準要求的噪音音量分貝低大約3~5分貝。老王為此食不甘味,睡不安枕,仍然想提起民事訴訟,請問老王提起之民事訴訟,在法律上是否有理由?」

答案:老王如果能證明自己屬於「聽覺敏感之人」,仍得要求鄰居停止製造噪音。


1. 就前開問題,我國雖然以噪音管制法針對不同時段與不同居住區域,制定不同之管制標準。然而該標準僅係行政上判斷是否裁罰噪音製造者之參考,並不是判斷民事上受害人有無噪音侵害之惟一依據。

下列我國法院判決,也支持上述說法:「噪音管制法乃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而制定,其管制標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為噪音管制法第1條及第7條第2項所明定。其為達行政上有效管理、取締之結果,自係取統計學上之平均值(或更寬鬆)為標準,然不等同於一般人或聽覺較靈敏之人社會生活上所可容忍之標準。且依中華民國音響學會『研擬低頻噪音管制規範及航空噪音監測紀錄提報規定』指出:文獻指出,對於聽覺比較靈敏的人(測試結果統計占前10%),其最小聽力閥約較50%的人(類似平均值之取樣比例)要低將近10分貝,以20Hz的聲音為例,當音量達75分貝時,對聽覺靈敏排在前50%的人來說,剛好開始聽到該20Hz聲音(響度0phone),但對聽覺比較靈敏的人(測試結果排前10%)來說,75分貝音量不僅僅是聽到,而且響度已經接近30phone。

當低頻噪音對於一般聽力的人尚未達到困擾的情形時,對聽力較靈敏的人,可能已經產生生活上的干擾。故而,足認在噪音管制標準值以下10分貝之噪音已足以對聽覺較靈敏之人產生生活上的干擾。」(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717號民事判決)。由此可見,法院認定就低於噪音管制標準10分貝以下之噪音,仍然可以對「聽覺敏銳之人」造成危害,受到噪音影響的人可以提起訴訟主張對方應停止噪音。

2. 而所謂的聽覺敏感之人,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定義,本件法律判決雖然提出了這樣的概念,但仍然沒有解決定義不清之問題。在上述判決中,法院判賠的重要因素顯然考量了受害者有憂鬱症的環節「被上訴人庚○原本即有憂鬱症,而被上訴人辛○○於94年4月20日至94年6月6日間就診,亦呈現適應性障礙、失眠症狀,見原審卷第9至10頁之診斷證明書),已足以嚴重妨害被上訴人之居住安寧而致被上訴人之人格利益受損,且其情節非輕,被上訴人於精神上自受有莫大痛苦,堪予認定。」。

然而把「聽覺敏感之人」限縮在憂鬱症的患者身上,是否屬於合理的認定,其實頗值得進一步質疑。更何況,聽覺過敏亦屬常見之聽力疾病而得由法院開立診斷書證明之,從而所謂的「聽覺敏感之人」,應得由醫療機構開立之證明判斷之。

3. 綜上,老王如果要主張鄰居應停止噪音時,應先前往醫院就診證明自己有「聽覺敏感」的狀況,再向法院提起訴訟,方屬較為妥適之策略。

<主持律師黃仕翰、柯晨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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