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住戶用樓梯間來放東西可以嗎?

一般住在公寓或電梯大樓的民眾或多或少都有遇到過特定住戶利用樓梯間來擺放物品,尤其一樓出入口連通地下室的這段樓梯間,或是頂樓連通屋頂平台的這段樓梯間,然而這樣子在樓梯間擺放物品的行為,在法律上究竟會面臨什麼樣的問題呢?

法律小教室

一、公寓大廈專有部分與約定共用部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3款及第4款規定:「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而同條第5款復規定:「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因此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原則上可由區分所有人協議由特定區分所有人使用。而從上面的法規看起來,樓梯間也算是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然而樓梯間真的可以約定給特定住戶使作為約定專用使用嗎?或是特定住戶可以在未經同意之情況下就擅自使用呢?

二、共用部分使用之限制
上面的問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可知,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也就是各住戶的住家部分)的樓梯間,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連通一樓出口或屋頂平台),基於公共安全及通行之需求,是不可以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是社區規約來約定專用,因此樓梯間是不能供特定住戶擺放物品使用,以維護社區之秩序。

三、樓梯間擺放物品的法律上責任
再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因此若特定住戶在樓梯間堆放雜物之情形已經阻礙鄰居上下樓梯,則社區的管委會即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制止,若特定住戶經管委會制止仍不遵從者,管委會即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特定住戶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緩,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另外,若特定住戶在樓梯間擺放物品或鞋櫃已明顯阻塞逃生通道,可能將導致在發生意外時,其他住戶難以逃生,而有致生危險於住戶的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可能涉犯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公共危險罪。

<主持律師黃仕翰、黃昱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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