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能無視營業稅應由納稅義務人即建商負擔的約定嗎?

契約是簽約雙方約定彼此權利義務關係的一種法律形式,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契約約款自得由簽約雙方自行商議後簽訂,值得注意的是,契約約款的設計究竟該如何為之?越是抽象的約款,通常所指涉的範圍就越廣,但相對地會有不夠明確、具體的問題,以至於在具體個案的適用上存在爭議,相對地,如契約約款較為具體,雖然指涉的範圍較有限,但意思表示會較為明確,降低爭議。

而在合建契約中,地主提供土地、建商負責蓋樓之餘,合建契約相關所生之稅負該由何人負擔,常常是很重要的考量點。通常的情況有兩種:

1. 依法應該由誰負擔的稅負,就由該方負擔繳納
2. 建商為了順利爭取合建案,承諾願意多負擔稅負,增加地主簽約誘因。

本所承辦的案件中,曾經受地主委託向建商爭取建商所收受不合理的稅費。當時雙方的契約約款中,對於營業稅的負擔約定,曾約略定有下列條款:「…相關稅費須依憑證金額,由納稅義務人各自負擔。」本所替地主主張: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是營業人,也就是建商,所以如果要由納稅義務人負擔營業稅,自應該由建商負擔,這是很明確地契約解釋問題。但,建商辯稱:營業稅本來就是由納稅義務人負擔,但營業稅是轉嫁稅,實際金額的支付則需要由地主負責,所以建商是可以向地主收取營業稅云云。建商援引了營業稅法的相關條文,以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的相關解釋,更進一步闡明司法實務上確實認定營業稅是轉嫁稅,應該由消費者支付該稅費云云。

建商的說法看似成理,其實卻是刻意忽略這是契約解釋的爭議問題。營業稅作為轉嫁稅的性質,這是國家與人民之間收取稅費的問題,但實際金額應該由誰支付的問題,基於私人間之民事法律關係,本得自由約定。換言之,就算營業稅法規定營業稅應該由消費者實際支付,但在個案上如果有特別約定由營業人來支付,這樣的約定當然是可以的。甚且,如果依照建商的說法,營業稅應該確實由地主來負擔,則既然契約是由建商這方所準備,建商自然可以將營業稅應由地主負擔的條文具體約定在契約中,所以無論如何解讀,都會導向應由建商支付營業稅的結論。

法院最後也採那我方見解,順利取得勝訴,法院認為:

「惟營業稅之本質雖屬間接稅,屬預期可以轉嫁之租稅,納稅者可透過交易行為,將稅負移轉給最後購買者或消費者負擔,然本件兩造業已於系爭合建契約第10條第2項明確約定系爭營業稅款應由納稅義務人即被告負擔之意旨,即已明示不轉嫁予買受人即原告。再者,苟系爭營業稅款被告僅屬所謂『代(稅捐機關)收、代(原告)付』性質,應於系爭合建契約中明確約定關於營業稅被告僅屬『代收、代付』性質,實際應由原告負擔之意旨,而非如系爭合建契約第10條第2項之約定『由納稅義務人各自負擔』,否則實難認兩造於簽訂系爭合建契約當時確有形成關於將來被告遭課徵之營業稅,被告僅屬『代收、代付』性質,實際應由原告負擔之合意。被告此部分辯解,實無足採。」

<主持律師黃仕翰、李增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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