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媒體巨獸的反撲一名譽權之侵害與登報道歉及損害賠償之認定

名譽權之侵害與登報道歉及損害賠償之認定新聞媒體於法律上又被稱為「第四權」,也就是指在行政權、司法權、立法權之外制衡政府的第四種力量。在這資訊爆炸、消息迅速流通的世代,媒體作為資訊的散布者,角色至為關鍵重要。然而,倘若新聞媒體未善盡查證義務,擅以其主觀意識及偏見,甚至意圖惡意攻訐他人而恣意濫行報導者,公眾人物透過召開記者說明會之方式予以澄清、更正,是否能更正視聽,釐清事實,尚有存疑。然而,一般市井小民根本沒有得以澄清或說明之力量或管道,而更顯得毫無招架之力。正所謂三人成虎,媒體造假消息或錯誤資訊的傳遞,不僅欺騙聽閱人,就當事者而言,更造成近乎不可彌補之傷害。

然而,人民對於濫行報導之媒體巨獸相較於公眾人物而言雖較不具有澄清及說明之能力,惟也並非毫無方法予以制裁。本次本所客戶於106年間因接受A記者之訪問電話,雖於電話訪問中就詢問事項已極力澄清,並欲還原真實情況,然卻仍遭A、B記者分別刊載於某週刊中及某電子報上,然因其中部分報導內容除與事實有所出入更但帶有攻擊性之言詞,就本所客戶欲還原真相之說明更僅係斷章取義地為片面節錄,難認已盡平衡報導之義務,也致本所客戶因上開週刊及電子報之報導內容身心俱疲,而飽受困擾。

所幸,本所客戶仍不畏自身以「小蝦米對抗大鯨魚」之精神,在本所完整之策略擬定下,堅持於法院訴訟中全力攻防並棄而不捨的追尋各方證據加以調查,進一步才發現B記者實際上即為A記者之「筆名」,姑不論A記者為何使用「筆名」,單以同一報導內容經「複數記者」之名義,於「複數媒體平台」做出報導,對不知情的聽閱人而言勢必將加倍信賴報導內容,所造成的傷害更是甚於單一報導。

猶有甚者,本所透過訴訟過程中多次激辯及證據調查之程序中更赫然驚見,該篇報導實際上乃係由與本所客戶感情不睦的第三人,向A記者所屬公司以「廣告單」之名義高價委託刊登,此時本所客戶頓時方恍然大悟,何以A記者會取得諸多機密文件,且不顧完整詳細的澄清內文,執意寫出「如此精彩」的報導。

最終,在本所傾力捍衛名譽權之堅持,並竭力釐清憲法保障新聞媒體工作者之新聞採訪及言論自由於之餘,依法仍應有其界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終也就上開基本權衝突之議題做出了正確的判斷,給予了我方一份勝訴判決,要求媒體公司及A記者於四大報進行登報道歉並應給予本所客戶相當之損害賠償。

此時,我們終於可以大聲振臂疾呼:雖然是遲來的正義,但唯有正確地適用法律,才可以還給人民一份公道,還給聽閱人。

<黃仕翰主持律師、陳俊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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