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修正解析(六)八週、四週變形工時

上週提到變形工時有2、4、8週三種,本週來談8週和4週變形工時,我們首先談8週變形工時,因為其規範條文與2週變形工時同一,且條文結構與變形方式亦較為相似,故先行說明。

8周變形工時規定於勞基法第30條、36條,勞基法第30條規定僅有主管機關(目前為勞動部)指定之行業始得適用,目前受指定之行業包含:金融業、旅館業、餐飲業、運輸業、大專院校等60個行業別,種類繁多。上開事業在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即可實施8周變形工時,具體內容包含:

1.原訂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在8周變形工時下,至多可達48小時;惟8週合計仍需為320小時。

2.每日正常工時可由8小時增至10小時,增加之2小時因屬正常工時而毋須給付加班費;惟每日正常工時及加班,合計仍不得逾12小時。

3.最後,原訂每周應有一次的休息日,變更為可在8週範圍內任意調整。

標準單週正常工時

8週變形工時:挪移正常工時

8週變形工時:挪移休息日

最後一種變形工時的方式為4週變形工時,規定於勞基法第30-1條、36條。勞基法第30-1條規定僅有主管機關(目前為勞動部)指定之行業始得適用,目前受指定之行業包含:金融業、旅館業、餐飲業、運輸業、醫療業等40個行業別,種類繁多。上開事業在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即可實施4周變形工時,具體內容包含:原訂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在4周變形工時下,至多可達70小時(倘一週7日全數工作之最大值);惟4週合計仍需為160小時。每日正常工時可由8小時增至10小時,增加之2小時因屬正常工時而毋須給付加班費;惟每日正常工時及加班,合計仍不得逾12小時。原訂每週應有一次的例假日,變更為可在2週範圍內任意調整;此即與2週、8周變形工時最大之區別;惟仍應注意按七休一之同一法理,不允許休頭尾連續工作20日(詳參勞動基準法修正解析(二))。最後,原訂每週應有一次的休息日,變更為可在4週範圍內任意調整。

標準單週正常工時

4週變形工時:工時、例假、休假均挪移

違法之4周變形工時排班方式

<黃仕翰律師、游弘誠律師、周仕弘法務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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