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修正解析(二)例假規定

勞基法第36條修正為勞工每七日要有一日例假、一日休假。例假規定雖未修正,但為了比較兩者,我們在本篇先說明何謂例假。

例假是勞基法中保障最嚴密的假日種類,縱使經勞工同意,亦不得上班,唯一允許的例外情況是:1.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2.經勞工同意3.給雙倍薪資4.事後須補假5.雇主命勞工加班後24小時內須報告勞工主管機關。

再者,按勞動部最新函釋指出,勞工每七日必須有一日例假,係指「勞工不得連續超過6天」,故過去有些雇主會將例假排在兩周的頭、尾使勞工連續工作12天之情況,在現行法律解釋下,除了國定假日的運輸業、在國際航線的飛航人員等少數情況外,已經不再合法。

現行法下違法的排班方式

最後,近來某大老闆宣稱「對於一個服務業的公司而言,每到週末都是人潮湧入的最忙時間,卻被規定勞工週末不能加班『實在很有趣』」

請別再相信沒有根據的說法了。很多人被星期制的思維給限制,但勞基法從來沒有要求例假、休假必須是週末,服務業當然可以讓勞工在人潮比較少的週間放假,在週末完全合法的工作。

現行法下合法的排班方式

<黃仕翰律師、游弘誠律師、周仕弘法務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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