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模式群眾募資是否構成違法吸金?

所謂股權模式群眾募資是指個人或企業透過發行股權之融資方案,向公眾匯集所需資金,然在金融監管嚴格的台灣,卻恐涉有違法吸金之虞。

根據銀行法第29條1項規定收受存款業務乃銀行專屬業務,又依同法29條之1規定,個人或企業如採取股權型群眾募資模式對不特定大眾募集資金,很可能即該當該條所規範之收受存款之定義,須負銀行法第125條之刑責。

又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採申報生效制,因此,涉及對不特定大眾發行有價證券以募集資金之股權型群眾募資,理論上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否則即構成同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之刑責。

不過,我國為扶植新創企業之發展,特設立創櫃板並開放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依此途徑進行股權型群眾募資,則不牴觸銀行法29條。又金管會亦曾針對利用創櫃板以及證券商經營之股權性質群眾募資平台對外募集發行普通股股票、不具債權性質之特別股作出豁免申報之函釋,亦即無須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即得為之。

<黃仕翰律師、廖乃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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