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物發還被害人程序

沒收新制上路後,刑法增訂第38條之1,其中第五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規定優先發還被害人條款,宣示犯罪利得沒收之補充性,意思是相較於沒收入國庫,發還給被害人居於優先地位。

2016年7月,轟動社會的第一銀行盜領案,第一銀行共被盜領8327萬餘元,警方在內湖山區尋獲、在維多利亞酒店查扣的贓款,共計7748萬元,尚有579萬去向不明;由於檢警未在偵查期間發還第一銀行,而是隨案移送北院,合議庭因此將7748萬元視為不法所得,宣告沒收。但依優先發還給被害人之立法意旨,被害人第一銀行可向法院聲請發還;即使被害人未提出聲請,若判沒收定讞,執行檢察官也會依卷證判斷,將贓款發還被害人,但官司打到三審定讞,時間可能拖很久,所以,被害人若急於拿回款項,可在訴訟期間就聲請先行發還。

<黃仕翰律師、呂紹宏律師、謝依庭法務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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