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犯罪被害人如何藉由刑事沒收程序獲得填補損害?

財產犯罪被害人如何藉由刑事沒收程序獲得填補損害?

● 民國104年12月30日通過沒收新制度,並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增加許多第三人參與沒收制度之規定,其如何適用,莫衷一是。然,犯罪被害人無非在乎自己被害人地位所受損害應如何獲得填補,首要者為財產犯罪之被害人。

● 新修正之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則擴大沒收之對象,除了對犯罪行為人宣告沒收外,如果犯罪所得流向第三人或由第三人取得,則亦可向第三人宣告沒收。易言之,此為防脫產條款,只要被認列為不法所得者,其將犯罪所得流向第三人,亦可透過刑事程序中加以宣告沒收。

● 上開沒收程序錯綜複雜,實則,處理方式有下,第一:於刑事偵查程序中,可透過刑事壓力迫使被告以和解方式彌補被害人損害;第二:若是偵查起訴後,得委由律師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同時於刑事審理程序中,透過律師協助當事人輔助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將範圍擴大,藉由禁止處分之效力,以獲得將來之賠償;第三,於刑事審理程序中,透過告訴代理人,協助聲請發還贓物。

參考資料:刑法第38條之1。

<黃仕翰律師、呂紹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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