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性金融商品簡介

衍生性金融商品雖然多種多樣,基於市場投資人的需求,各種商品也不斷推陳出新,但基本可以說都是由遠期性交易與選擇權交易所變化而來,其基本類型有以下四種:

1.遠期契約(Forward Contracts)

遠期契約是一種在今日約定未來特定時日、交易特定標的物之契約,契約買方同意在未來約定時日,支付一定金額,以交換賣方特定數量的商品、通貨或利息支付方式。若交易標的物為通貨則稱為遠期外匯契約,若交易標的為利率則稱為遠期利率協定。

2.期貨契約(Futures Contracts)

金融期貨契約與遠期契約同樣是買賣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特定時日,以特定價格買賣特定數量商品的交易行為,但兩者最大不同在於期貨契約交換標的物均已經過標準化,買賣雙方除價格以外幾無任何彈性協議空間,不過也正因為是經過標準化的金融商品,透過交易所的居間撮合可以節省許多交易對手的成本,而使交易量迅速擴大,成為國際金融市場中不可或缺的基本金融商品。

3.交換契約(Swap Contracts)

交換契約是指交易雙方同意在未來的結算期進行現金流量的交換,而交付的現金數額則是以雙方約定的基礎資產進行計算,例如利率、貨幣、商品、股權等,例如利率交換、通貨交換、商品交換、股權交換、信用違約交換等。通常雙方現金流量的給付最終會以抵銷的方式以淨額支付。

4.選擇權(Option Contracts)

選擇權是一種風險與報酬不對稱的金融商品,因為選擇權的買方在支付權利金之後便對賣方擁有買進(或賣出)的權利,而賣方則於收取權利金之後須負應賣(或應買)之義務,所以權利與義務是不對稱的,這種特性能使投資策略更富變化。而這種買方有買進的權利,賣方有應賣之義務的契約就稱為買權(Call Option),若是買方有賣出的權利而賣方有應買之易物則稱為賣權(Put Option)。

又為滿足不同客戶之需求,衍生性金融商品又可再將之重新排列組合,創造出更多種複雜的新金融商品,如遠期交換、期貨選擇權、交換選擇權、交換期貨、交貨期貨選擇權,另外還有結構型金融商品,如2008年金融海嘯中雷曼兄弟對外發行之連動債即屬之。

 

參考資料:

林國全,「衍生自有價證券之金融商品是否應納入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禁止內線交易規範之標的及相關民事損害賠償之計算」,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研究台灣金融研訓院編輯委員會主編,結構型商品理論與實務(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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