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F爭議處理:調處、仲裁、訴訟,何者較優?(2)

投資人當然得選擇就其與金融機構間之爭議以訴訟方式解決,對銀行提起訴訟,並透過調查證據及在法庭中之各項主張及攻擊防禦來解決其與銀行間之爭議,惟循法院訴訟程序有曠日廢時之弊,較不建議之。

因此,衍生性金融商品有一套特殊程序可行:申訴→評議→試行調處→調處成立或評議決定,即透過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若金融消費者不滿意申訴結果,或是業者未於30日內回覆申訴時,金融消費者則可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評議申請書,轉而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評議之申請,並且會先經過「逕行調處」之程序。上開程序較訴訟簡便、省時,且能透過當事人雙方溝通處理,或製造雙贏局面。

另外,相較於上開法院訴訟程序通常較曠日費時而言,近年來新興起的紛爭解決機制,即金融仲裁制度,仲裁程序之進行即有程序迅速、彈性以及不公開等特性,達到避免投資人耗費過多時間、費用之優點,且金融仲裁之仲裁人多由本身具有財經法知識背景之法界人士、學者或其他各業專門知識或經驗等人擔任,在進行紛爭處理上可能比選擇訴訟由法官來判斷而言,更能涵括多元的觀點,不失為解決爭議之好方法。

(主持律師黃仕翰律師、許峻瑋)

參考資料:

https://www.foi.org.tw/Article.aspx?Lang=1&Arti=45&Rol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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