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去茶室,我可以離婚嗎?

政府為了防堵疫情,會公布確診者的足跡,以確保能夠匡列接觸者,或者是讓有接觸可能的民眾可以多加留意及防範。在這個全民抗疫的期間,隨著足跡的透明化,許多人們的行蹤攤於陽光底下,或許除了抗疫以外,也衍伸了一些家庭內部需要處理跟協調抗衡的情況……

【當發現伴侶出軌,你會選擇原諒嗎?如果配偶去茶室,可能構成離婚的法律事由嗎?】

離婚的方式可以分為:協議離婚或是裁判離婚 「協議離婚」顧名思義就是在雙方對於離婚有共識的狀況下,依照民法第1050條規定,以書面方式為之,且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且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的登記。 「裁判離婚」則是透過提起訴訟,由法院來斷定是否雙方應該要離婚。既然是請法官介入來斷定家務事,就必須要符合法定的離婚事由: 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有十項法定離婚事由: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若雙方的婚姻並未達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可判決離婚之程度,仍有機會透過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如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從上可知,民法規定除了十項法定的離婚事由以外,還有一個概括條款的規定,也就是說,離婚的事由不一定非得要符合十大法定事由才能訴請離婚,縱使另一半並未有明確的十大離婚法定事由的行為,然而如果另一半的作為已經違背婚姻中最重要的忠誠信任關係,嚴重傷害了自己的配偶,仍然可以構成訴請離婚的正當理由。

今天如果因為另一半不顧一切執意流連酒店、茶室,或者明知去酒店、茶室會傷害雙方婚姻的信賴關係,仍刻意隱瞞配偶而前去這些地方玩樂,這些導致雙方婚姻發生破綻而難已繼續維持的狀況,都有可能成為法律上可以離婚的事由。

基於以上說明,如有任何法律上疑慮,或不幸有受到傷害的情況發生時,都建議可以尋求專業律師來進行協助。在許多實務上遇到的案例中,不少人都會因為家庭完整性的世俗框架而束縛自己,導致深陷於痛苦的婚姻關係中,而不斷的受到傷害。但事實上,就如同法律規定無過失的一方才有提起訴請離婚的權利,對於被傷害的你而言,是否原諒對方選擇權在你的手上!勇於走出這些束縛,也許才是對自己人生最好的選擇!



黃仕翰主持律師蘇庭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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