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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勞動契約,合法嗎?勞工沒有契約如何自保?

許多打工族或社會新鮮人在求職時,可能會遇到雇主以「先試用看看」或「只是臨時幫忙」為由,而未簽訂正式的書面契約,這時,有些人或許會問:「沒簽勞動契約?這樣合法嗎?」其實,只要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僱傭關係,即便沒有契約,雇主與勞工依法都仍應對彼此負責。今天,本文要來帶讀者快速了解:沒有簽勞動契約究竟合不合法?如何判斷僱傭關係是否存在?以及當發生爭議時,勞資雙方又該如何主張權利?
民法三大勞務契約–僱傭、承攬與委任
在探討何謂勞動契約前,我們可以先來簡單介紹民法中的三大勞務契約類型–僱傭、承攬與委任:
僱傭契約:受指揮監督、著重勞務提供
依《民法》第482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在僱傭關係中,受僱人必須按照僱用人規定的方法來完成指定的工作內容,並且無論工作成效如何,僱用人都有給付報酬的義務。例如:餐廳雇用外場服務生。
承攬契約:獨立作業、重視成果
《民法》第490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在承攬關係中,承攬人可以自行決定如何完成工作,不過若無法依約提交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時,定作人可以拒絕支付報酬。例如:公司將文宣品的印製外包給印刷廠。
委任契約:自由度高、著重事務處理
《民法》第528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在委任關係中,只要受任人有依約提供協助,即使成果未達委任人的預期,委任人也必須支付報酬。例如:律師受客戶委任處理訴訟案件。
由上述可知,三者的主要差異在於「從屬性的有無」、「工作成果的責任歸屬」以及「報酬的性質」,其中,「從屬性」正是在判斷是否屬於勞動契約時的最大關鍵。
勞動契約的特性–從屬性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勞動契約指的是「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所謂「從屬性」,實務上認為主要可以體現在三大面向–人格、經濟與組織:
人格從屬性:勞工針對工作的時間、方法以及地點受到雇主的指揮監督,如不遵守則可能受到懲處。
經濟從屬性:雇主應負責置備工作上所必需的設備,而勞工則依所提供的勞務來請領報酬,工作績效與風險則由雇主承擔。
組織從屬性:針對無法獨力完成的工作,勞工需與企業內的其他同事一起協力完成。
至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以「提供勞務&支付報酬」為內容的契約關係有許多,然而,只有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且具備「從屬性」的僱傭契約,才是我們所謂的「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一定要書面簽訂嗎?
至於勞動契約的簽訂是否必須以書面為據?其實不然。勞動契約屬於「諾成契約」,根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只要勞資雙方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契約即可成立,不論口頭或書面皆為有效。
既然不簽書面的勞動契約並不違法,那萬一不幸發生爭議,手上又沒有契約可以自保的情況下,究竟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呢?
沒有契約該如何證明僱傭關係存在?
一般而言,只要符合「一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以及「有明確的指揮監督關係(即從屬性)」三大要件,就可以推定彼此間有僱傭關係存在,而常見的證據資料包括:
出勤紀錄:包含簽到表、打卡系統或群組回報工作時間的對話內容,這些都可以作為勞工實際到職提供勞務的證據。
轉帳紀錄/收入來源證明:如薪資單或銀行的轉帳紀錄,若定期都有固定金額由公司帳戶匯入勞工帳戶,即可證明雙方存在報酬關係。
通訊紀錄:例如LINE、Email,甚至是公司內部群組訊息,若內容涵蓋雇主所發出的排班通知、工作指派或要求回報進度等相關資訊,都務必截圖保存,這些文字都能強化勞工「受指揮監督」的認定。
無論是雇主還是勞工,建議在平時就主動保留這些相關資料,以便在發生勞資糾紛時,能即時向法院及主管機關依法主張自身權利。
不論正職或兼職,都受勞基法保障
此外,許多人會誤以為「打工族」、「計時人員(PT)」或「試用期員工」並非正式員工而不受《勞動基準法》保障,但這是一個常見的迷思。實際上,不論是短期打工的學生還是剛入職的試用期員工,只要雙方有僱傭關係存在,就享有勞基法相關法令所保障的所有基本權益。意即,雇主仍須依法為勞工加保勞健保、提撥勞退金,並且支付合理的工資與加班費,而不得以「試用」或「臨時」為由,規避應盡的雇主責任。
沒簽契約不等於無法自保,保存證據才是上策
簡言之,沒簽勞動契約並不代表不受法律保障,只要雙方間具備提供勞務、接受管理與支付報酬等要素,僱傭關係便已成立,勞基法相關法令自然同樣適用。因此,若讀者遇到雇主嘗試以「試用期」、「短期打工」或「沒簽契約代表沒法律關係」的說詞來卸責時,請記得:務必將日常的工作訊息及薪資轉帳等相關紀錄妥善保存,並於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才能讓自己在職場中獲得應有的保障與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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