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外遇,民刑責任

另一半與小三、小王發生性行為,我該怎麼辦?

當發現另外一半有了小三或是小王時,自己在法律上應該如何捍衛自己的權利呢?許多人身邊一定不乏聽到這樣子的問題,甚至有些人更是親身經歷,然而遇到另外一半外遇時,究竟是告小三或小王呢?還是告自己的另一半呢?小三、小王或另外一半被告之後會被抓去關嗎?還是他們只需要負賠償責任呢?以下本文將針對外遇的法律責任簡要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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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責任部分
舊法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但經歷過大法官解釋791號,現已廢止我國關於通姦罪的部分。

二、民事責任部分
另一半與小三或小王發生性行為在民事法律關係上,主要會涉及的成面有以下兩個部分:
一、請求損害賠償
有配偶之人於婚姻關係中,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是屬於對「配偶權」的侵害,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配偶權是配偶在婚姻關係中的身分法益,因此當另外一半與小三或是小王發生性行為時,雖然不會造成財產上損害,然而依造本條規定,配偶仍然能對另外一半以及小三或小王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慰撫金)」。
二、請求裁判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因此,若發現相關證據得以證明另外一半確實有與小三或小王發生性行為者,配偶亦可據此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不過仍應注意,如果知悉另外一半有與小三或小王發生性行為後超過六個月,或對於另一半與小三或小王發生性為之情事有事前同意或嗣後宥恕(原諒)者,依照民法第1053條規定,不得再以另一半與小三或小王發生性為為由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主持律師黃仕翰、黃昱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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