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 | 騎腳踏車算酒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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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追求健康生活的今日,騎乘腳踏車成為眾多現代人的首選。然而,當涉及到酒後騎行,許多人可能會問:這算不算酒駕呢?本文將深入探討酒後騎腳踏車在法律上的界定,並從交通安全的角度提供相關建議。


刑事責任的範圍

首先我們看一下刑法的規定: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從法條內容可知,酒駕的刑事責任僅針對「動力交通工具」駕駛人,而腳踏車並不是「動力交通工具」,因此不會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責任,也就不是有刑事責任。


行政規則的細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第1項,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一)腳踏自行車。(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根據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可知,腳踏車被定義為「慢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接下來看道路交通規則當中的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因此可以知道腳踏車是慢車之一,所以按照道路交通規則第73條的規定是不得其酒後騎腳踏車,且如果拒絕接受酒測,也同樣會受到600到1200元的行政裁。
另外提醒各位,按照道路交通規則第120條的規定,酒後是連「推、拉腳踏車」都不可以,所以喝了就請放下你的交通工具吧!
道路交通規則第120條第1項:「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一、患有妨害作業之疾病。二、身心狀況或體力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三、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
因此,可以看到酒後騎腳踏車:
一、不會有刑事責任,因為不是刑法第185-3條的動力交通工具。
二、會有行政裁罰,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會被處以行政罰鍰,如果是拒絕騎腳踏車時酒測也是喔
三、酒後連推、拉腳踏車也不行喔!

 

參考法條:刑法第185-3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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