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 特別股可以怎麼訂?

公司顧問 特別股
特別股(Preferred Stock),在金融市場中扮演著獨特而重要的角色,既有股票的某些特徵,也具債券的某些屬性,因此經常被視為這兩者之間的混合型金融工具。那麼當一個股份有限公司想要發行特別股時,該怎麼做呢?

 

公司法第157條特別股的相關限制


公司特別股的規定在公司法第157條,首先來看看條文的規定:
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
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
四、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
五、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權利。
六、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
七、特別股轉讓之限制。
八、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
前項第四款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股東,於監察人選舉,與普通股股東之表決權同。
下列特別股,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一、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特別股。
二、得轉換成複數普通股之特別股。
 


特別股的基本概念

必須以章程訂定

公司法第130條第1項第4款及第157條第1項本文,公司要發行特別股,非將其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記載於章程不生效力。至於章程記載特別股之方式,則應依同法第157條各款之規定為之。

股東會決議行之

第一次發行特別股時,應依公司法第159條第1項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但第二次以後發行特別股時,應注意是否損及第一次特別股之股東權利,故除股東會特別決議外,尚須經「特別股股東會特別決議」。

債信不佳之公司,不得發行優先權利之特別股

就公開發行具有優先權利之特別股,公司法條第269條規定,若公司獲利能力不好或債信不佳,均不得為之。

 


特別股各款規定

公司法第157條各款內容相關
第1款至第3款股息、剩餘財產分配與表決權
第4款複數表決權、否決權特別股
第5款被選舉為董監察之限制、當選董事之權利
第6款可轉換特別股
第7款轉讓之限制
第8款其他特別股之限制

股息、剩餘財產分配與表決權

  • 第1款規定特別股得設計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常見如優先派發股息之特別股。

  • 第2款規定特別股得設計公司在解散清算時,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常見如賸餘財產優先分配之特別股。

  • 第3款規定特別股得設計在股東會行使表決權時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常見如無表決權特別股,或是無選任董監事權利之特別股。

另按經濟部函釋,第1項之定額或定率,自應具體明定於章程,倘僅載明「若干倍」或「一定比例」,難謂符合公司法之規定(經濟部110年1月18日經商字第10902063700號函)。但如果是具體載明於一定條件下,方得分派一定數額或比率之股息及紅利於特別股,尚無不可(經濟110年3月11日部經商字第11002009640號函)

複數表決權、否決權特別股

  • 第4款前段規定特別股得設計為複數表決權,例如約定一個股權有兩個表決權。 特別應注意的是,避免具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股東掌控董事及監察人席次,有違公司治理之精神,同法第2項特別規定,對於具有複數表決權特別股之股東,限制在選舉監察人時,表決權應與普通股股東之表決權同(原則上回復為一股一權)。

  • 第4款後段規定特別股得對特定事項具備否決權,俗稱「黃金股」或「黃金否決權」。

特定事項是指?

按經濟部函釋,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之特別股股東,於行使否決權時,應以股東會所得決議之事項為限;依法屬於董事會決議之事項,例如: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則不得行使否決權。又特別股股東對於「董事選舉之結果」,亦不得行使否決權,以維持公司之正常運作。
(經濟部108年1月4日經商字第10702430970號函)

行使時間?

按經濟部函釋,應於討論該事項之股東會中行使該否決權,以避免法律關係懸而未決。縱使特別股發行條件另有約定「得於股東會後行使」,亦宜限於該次股東會後合理期間內行使,以使法律關係早日確定。
(經濟部108年1月4日經商字第10702430970號函)

被選舉為董監察之限制,或當選董事之權利

  • 第5款得規定特別股得設計對選任董監事之限制,或是規定當選一定名額之董事(即保障一定名額之董事席次)。

另按經濟部函釋,條文既明定「特別股股東當選一定名額董事」,即指當選之董事須具此等特別股股東資格(經濟部108年6月14日經商字第10800045890號函)。且條文既明定「當選」一定名額董事,即該等董事仍須經股東會選任程序,尚不得以指定董事方式辦理(經濟部108年5月13日經商字第10802410440號函)。

可轉換特別股

  • 第6款規定特別股得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現今允許了一特別股得轉換為複數普通股。

轉讓之限制

  • 第7款規定特別股得設計限制轉讓。是公司法第163條股份自由轉讓原則的法定例外。

其他特別股之限制

  • 第8款規定特別股得對權利、義務為相關之限制。

按照經濟部函釋,公司法第157條第1項第8款規定「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係概括性規定,即公司發行特別股,其權利義務並不以同項前7款所規定者為限(本部77年8月23日商25389號參照)。是以,公司發行特別股之發行條件訂定,倘屬同項前7款所定事項,公司自應於章程中訂明,至於同項第8款之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係指同項前7款所規定以外或為不足補充之特別股權利義務事項,因同屬特別股發行條件,爰亦應於章程中訂明。
(經濟部109年6月9日經商字第10902025270號函)
 

公開發行公司之特別規定


按照公司法第157條第3項,特別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得規定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具否決權特別股、董監事選舉特別股、保障董事名額特別股,以及轉讓限制之特別股。

主要是因為公司發行公司股東人數眾多,為了避免少數股東控制公司,影響市場秩序,特別規定不得針對這些事項進行限制。
倘若非公開公司原先章程存在這幾種特別股的類型,則在申請公開發行或上市櫃時,則應配合修正章程。


特別股的文字應如何約定?


按以上對公司法第157條規定之說明,可知公司法允許多種特別股的類型。其中對於公司的經營者來說,無非想要保有經營權或是限制非經營者的部分權利,避免公司其他股東對於經營事項有過多的指導,都可以透過特別股來達成。

要注意的是,公司修改章程有一定門檻(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因此建議在設立之初即規劃好整體的特別股類型,並且保留後續公開發行上市櫃的空間,至於特別股條款應如何訂定,或整體公司的制度應如何規劃,則要端視每一公司的需求個案判斷,歡迎與本所律師討論與接洽,協助各位保障好自己的權利。

參考資料: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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