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推銷 | 被強迫推銷買了美容保養品,可解約退款嗎?處理不當銷售手法的法律爭議

強迫推銷、消費糾紛案例分享

強迫推銷的目標是誘使人們購買他們本不需要的產品或服務。強迫推銷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還對整個消費市場造成了負面影響。在面對不當銷售手法時如何行使自己的權益?到底經強迫推銷後購買的產品可以退款嗎?本文將以德益過往的案例經驗,揭示了不當銷售手法的嚴重性,了解強迫推銷的定義。同時探討相關的法律爭議,以及如何處理由強迫推銷引發的消費者糾紛。


 

了解強迫推銷

強迫推銷的定義

強迫推銷是一種銷售策略,通常涉及使用高壓、欺騙或操縱手法,以誘使潛在客戶購買產品或服務,而他們可能原本並不感興趣或根本不需要。這種推銷方式通常不給消費者足夠的時間來仔細考慮購買,並可能涉及虛假陳述、威脅或其他操縱行為。總之,強迫推銷的核心特徵是以不當手法施壓,迫使消費者做出購買決策。

強迫推銷的常見形式

強迫推銷可以表現在多種形式,以下是一些常見的強迫推銷方式:

強迫推銷形式 手法
高壓銷售 推銷人員施加極大壓力,強調即時購買的緊迫性,不給消費者時間考慮。
虛偽宣傳 提供虛假或誇大的產品資訊,讓消費者誤以為他們正在購買一個不同的產品。
威脅或恐嚇 威脅消費者,例如威脅取消服務、法律行動或其他不利後果。
隱藏成本或條款 隱藏額外費用、契約條款或取消政策,使消費者在購買後面臨不可預料的問題。
濫用個人資訊 不當地使用或分享消費者的個人資訊,以增加銷售壓力。
偽造證據 提供虛假的證據或見證,以證明產品或服務的價值。

 

 

 

 

 

 

 

保障消費者免於強迫推銷方式

消費者權益保障

消費者保護法旨在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這包括確保消費者有權知情、選擇和受到公平對待。此外,也具有社會政策與經濟政策的使命。未來,由於消費者保護法之落實執行,將不但使消費者應有權益能獲得合理保障,也能帶動商品與服務品質的提昇,促進企業良性發展。

消費者投訴與申訴的權利

消費者保護法賦予消費者權利,允許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消費關係所發生之爭議時提出消費者申訴。這意味著如果消費者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這些申訴將受到調查,並導致對不當商業行為進行有效的制裁。確保了不當銷售行為能得到應有的反應和處理,同時保護了消費者的權益。

 

 

處理強迫推銷帶來的消費糾紛

強迫推銷的案例分享

A小姐某日外出逛街,在經過B保養品門市店門口前,B保養品門市的門市小姐便親切上前,開始不斷勸說A小姐進入店內免費做肌膚膚況檢測及分析,並可依檢測、分析的結果來免費試用體驗肌膚保養品。

在這段期間,門市小姐不斷強調這是一次限時的機會,並表示這是免費的活動,主要是為了提供顧客更多對自己肌膚的瞭解。她告訴A小姐,根據檢測結果,A小姐的肌膚可能存在一些問題,例如敏感性肌膚、泛紅、乾燥等,並指出B保養品是解決這些問題的理想選擇。門市小姐還提到,如果A小姐現在參加免費活動,可以享受到額外的折扣和贈品,讓A小姐感到更加吸引。

於此期間,門市小姐不斷強調活動的優惠,並建議A小姐嘗試B保養品的產品。受到門市小姐的壓力和吸引,A小姐最終同意進入店內參加檢測和試用。

然而,一旦A小姐進入店內,情況開始改變。店內工作人員將A小姐引導到一個隔間,並要求她躺下進行肌膚檢測。在檢測的過程中,工作人員開始向A小姐介紹各種高價值的肌膚保養產品,聲稱這些產品可以幫助她改善肌膚問題。儘管A小姐表示不確定,但工作人員持續施壓,並稱只有在當天購買才能獲得優惠價格。

在高度壓力下,A小姐最終同意購買一系列的保養品,並以信用卡支付了一筆龐大的金額。當A小姐回到家後,她開始反思這次購買,感到後悔和困惑。她開始查找相關的消費保護法規,發現自己可能受到了不當銷售手法的影響。

在隔日,A小姐試圖聯繫B保養品門市,希望解約並退款。然而,門市卻聲稱契約已經成立,商品也已經交付,並表示並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中「訪問交易」的定義,因此無法解約和退款。這讓A小姐感到極度困擾,她開始探尋解決這一問題的途徑,希望能夠維護自己的權益。

面對強迫推銷的處理及實務經驗

  1. 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2.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1年5月10日消保法字第0910000504號函釋意旨「訪問買賣除應檢視契約成立之處所、邀約之過程外,尚應斟酌契約成立時,消費者有無同類商品之比較機會及是否無心理準備等因素決定之。如企業經營者未經消費者邀約,即誘使前往其營業處所,並趁機推銷商品;契約成立之時,亦無同類商品可供比較,消費者在無心理準備下所生之交易行為,可認為有消保法第19條有關特種買賣規定之適用。」
  3. B保養品門市雖稱,A小姐是在「門市內」購買商品的,而非透過門市人員登門拜訪,讓A小姐在其住居所購買,不符合消保法第2條第11款所規定的訪問交易(訪問買賣),因此A小姐不得透過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在收受商品七天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的方式,無條件解約並要求退款。然而,本所律師表示,依前開行政院消保會的函釋見解,因為A小姐是在未提出任何邀約的情況下,就被B保養品門市小姐以檢測、免費適用體驗等方式勸誘進入店內,並使A小姐在毫無心理準備的情況下,成立該保養品買賣交易,因此仍然有消保法第19條規定適用,A小姐依法可以在收受商品七天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的方式,無條件解約並要求退款。
  4. 最終,A小姐在本所律師的協助下,向市政府提起消費爭議申訴,在申訴程序中,透過本所律師上開法律主張,成功為A小姐與B保養品門市解約,並全數取回16萬元款項。

強迫推銷在消費市場中存在著一定的風險與後果,尤其對消費者而言。當消費者受到業務人員的強烈勸誘和壓力,可能會做出令自己後悔的購買決定。這可能導致不必要的金錢損失,並且對個人財務狀況造成影響。此外,消費者可能購買了不適合自己的產品或服務,這可能對其健康或生活品質造成負面影響。面對強迫推銷和消費保護方面,保護自己的權益是至關重要的。如果您在購物過程中遇到任何相關問題,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律師可以幫助您了解消費者保護法規,並提供指導,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保護。請不要猶豫,隨時尋求專業協助,以確保您的消費經驗是公平、透明且符合法律的。保護自己,也有助於維護整個消費市場的公平和健康。

 

資料參考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相關法規: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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