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消費糾紛】欲取消網購訂單,廠商可以不退單嗎?

小文因為近期疫情愈發嚴重,為了響應政府宣導,能不出門就不出門,所以迷上了網路購物,某次在網路上購買健身器材後,當天即因不喜歡該顏色,立刻取消訂單,詎料,廠商以本賣廠公告清楚記載,下單後不得單方面解約,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小文付款,小文問說能否解約?

【欲取消網購訂單,廠商可以不退單嗎?】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次按同法第18條規定「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應將下列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一、企業經營者之名稱、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消費者得迅速有效聯絡之通訊資料。二、商品或服務之內容、對價、付款期日及方式、交付期日及方式。三、消費者依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四、商品或服務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排除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五、消費申訴之受理方式。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經由網際網路所為之通訊交易,前項應提供之資訊應以可供消費者完整查閱、儲存之電子方式為之。」又按同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查本件小文於網路上購買之健身器材,又下單後當日解除契約,依上開規定,屬於在購買前未能詳細檢視商品之買賣契約,因此小文在網路上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買賣契約應為上開規定之通訊交易,又依上開規定通訊交易得於商品收受後七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從而,消費者保戶法立法意旨既然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而在消費者保護法內特別規定通訊交易因未能在購買前檢視商品故消費者在收受商品後有七日之無條件解約權,舉輕以明重,應認本件小文既然在收受商品七日內尚可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在訂約後收受商品前亦應有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之權利,故本件小文解除健身器材之買賣契約應屬合法有效;茲有附言者,雖廠商以賣場公告下單後不得單方面解除契約,惟上開消費者保護法第5項已明確規定通訊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故縱賣廠公告下單後不得單方面解除契約,仍屬違反該規定而無效。


黃仕翰主持律師游弘誠律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