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糾紛】與代書終止契約,代書不願意,怎麼辦?

【與代書終止契約,代書不願意,怎麼辦?】
【案例事實】

小明的爸爸仙逝後留下一筆土地,留給小明三兄弟繼承,後來三兄弟委託代書辦理繼承登記並請他幫忙出賣一筆土地,後來小明三兄弟商量之後,決定不把土地賣出,決定跟代書終止委任契約關係,代書為了賣出土地後可以收到的龐大酬金,竟然不理小明等人終止委任契約的行為,擅自代小明三兄弟辦理繼承登記且將權狀取走不還,小明三兄弟氣憤之下,找上了本所:

本所為小明提起了民事訴訟,最終取得勝訴判決:

一、按「委任契約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不論有無報酬,或有無正當理由,均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的關係,依據民法規定,委任人可以隨時終止,所以,小明三兄弟應該可以對代書終止委任關係是沒有問題的。

二、但代書卻援引了民法549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表示因小明三兄弟的行為,讓他損失了一筆龐大的報酬,實在是虧大啦,非常氣憤。

三、本件爭點之一就在於代書不能獲得後續報酬,是不是可以來請求小明三兄弟賠償呢?經本所之法律研究,查詢到有實務見解認為,終止委任契約,無論於何時為之,受任人均不能以原可獲得若干的報酬,因終止契約致未能獲得,當作是受損害的理由,來要求委任人賠償。

最後本件訴訟,經過本所的努力下,成功取得勝訴,不但不用賠償代書的損害,還替小明三兄弟取回了土地權狀。

黃仕翰主持律師游弘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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