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被辦內線交易,犯罪所得如何計算?

【內線交易罪獲利的計算方法】

內線交易罪一旦成立,如何計算內線交易罪獲利數額,多年來莫衷一是。如果有買賣成交股票,究竟到底要不要扣除大盤影響走勢?如果沒有成功賣出股票,獲利尚未實現,究竟是否算做內線交易罪的獲利?相當具有爭議。

臺北股市基於多年的沉寂與沉潛,近期迎來了波波高峰。在疫情肆虐的防疫期間,原來以為難免對經濟與股市造成衝擊,但臺北股市似乎越挫越勇,恐怕與人人自危不敢出家門,在家拼命炒股拚經濟有關。疫情之下,部分個股受惠,部分個股受災,可謂成也疫情,敗也疫情。市場訊息紛紛擾擾,消息滿天飛,但最受歡迎的還是那條內褲線,千線萬線,總不如那條內線。

依照證券交易法第157-1條的規定,如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如有違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並且,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

內線交易罪一旦成立,如何計算內線交易罪獲利數額,多年來莫衷一是。如果有買賣成交股票,究竟到底要不要扣除大盤影響走勢?如果沒有成功賣出股票,獲利尚未實現,究竟是否算做內線交易罪的獲利?換句話說,關於內線交易罪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方法,多年來爭議不斷。不過,近日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對此做出統一法律解釋,最高法院認為: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內線交易罪,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方法,應視行為人已實現或未實現利得而定。前者,以前後交易股價之差額乘以股數計算之(即「實際所得法」);後者,以行為人買入(或賣出)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乘以股數計算之(即「擬制所得法」)。計算前項利得之範圍,應扣除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手續費等稅費成本。」

最高法院亦認為:「從內線交易罪之立法目的而言,既著重『避免犯罪者不當享有犯罪所得』,苟行為人獲悉內線消息而買入(或賣出)股票,股價上漲(下跌)之增益(避損)也在犯罪既遂之後,如認應扣除消息公開之前及公開之後,因市場因素所產生之增益(避損),無異使行為人『不當享有犯罪利得』,豈非與立法目的背道而馳。且不論是法律文義或是立法理由,均未揭示股票『價格漲跌之變化幅度』,須與『重大消息』之公開,具有因果關係,故法院於計算內線交易犯罪利得時,自無需考量影響股價漲跌之經濟或非經濟因素。」

因此,依照最高法院最新實務見解,在計算內線交易犯罪利得時,即便依照大盤走勢有所關聯及影響,但完全無需考量影響股價漲跌之經濟或非經濟因素。疫情期間在家拼命炒股可以,但法律明文禁止內線交易,民眾務必審慎評估,切莫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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