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大同案對投資設立公司之省思

大同公司於2020年6月30日舉行了備受矚目的今年度股東常會,該次股東常會中最重要的議案是進行決議改選公司全體董事及獨立董事,而選舉結果出爐時,市場上一片譁然,公司派竟然一舉拿下6席內部董事及3席獨立董事,共計9席董事席次,形同全贏。

但,這起事件受到行政機關高度重視,由於公司派引用企併法規定剔除高達53%股東的表決權,金管會立即宣示此舉有違股東行動主義,並將相關資料提供給檢調單位,依法告發,而經濟部也駁回了大同公司董事改選的結果,顯然兩大主管機關均不認同該次股東常會的董事選舉結果,一反主管機關直接對各案案件直接做成負面表態的情況。

然而,本件無論瑕疵為何,是否涉及犯罪,在我國的憲政制度下,仍需要被動等待司法做成最終審理裁判,而在此之前,公司派目前仍繼續掌握大同公司經營權,換言之,即便決議有瑕疵,暫時也沒有影響。此發人深省的是,以市場派立場而言,即便司法最終給予了遲來的正義,也就是判決市場派獲得勝訴,但中間經歷的時間與金錢成本亦將不知幾凡?甚至,有沒有可能最終拿到的是一個空空如也的勝訴判決,一切的損失與傷害均已無法彌補?

2020年的大同案對於經營權爭議的法律實務相當具有指標性,在投資人與他人合資投資設立公司的角度中,投資人除了承諾挹注的資金應將及時投入外,應當注意適度的經營權掌握也是相當重要的,譬如,以這次市場派立場而言,顯然對於公司派所舉行的股東會很沒有話語權,而掌握經營權角度未必需要坐實了董事長席次,仍然可以有程度不一的適度參與,相對地如果毫無掌握,形勢上就會相當被動,只能空等司法救濟。而,我等司法還我公平正義,天會還我已逝商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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