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得了職業病怎麼辦?

一、 什麼叫做職業病? 怎麼樣可以算是職業病呢?

職業病之認定,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適用職業範圍從事工作,而罹患表列疾病者,為職業病。」也就是說「從事特定職業」的勞工,若得到「種類表」所列舉的疾病,則可以認為是罹患職業病,像是勞工若長期工作於強烈噪音之工作場所,因而罹患重聽;又或是在酷熱之工作場所工作,因而罹患中暑、熱痙攣、熱衰竭;甚至是說使用、處理、製造或暴露於特定氣體之工作場所中,像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而引發中毒及其續發症亦可能被認定是職業病。

另外,長期在工作時遭雇主言詞侮辱,心理產生極大情緒壓力,認為自己過著沒有尊嚴的生活,因而罹患憂鬱症時,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之1規定:「被保險人罹患精神疾病,而該項疾病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也可能被認為是罹患職業病,而可以據以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不應姑息雇主恣意之作為,卻無庸付出任何代價!

二、 我已經工作很久,現在才來告雇主來得及嗎?

依據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也就是說,勞工因為罹患職業病要向雇主請求賠償,必須從知道自己罹患職業病兩年內、或者是自罹患職業病時起十年內,就得向雇主請求,否則在民法上,就會被認為請求的時效已經消滅,而無法再請求雇主賠償了,也就是說法律不保障讓自己權利睡著的人。

但是罹患職業病,往往勞工都是工作很久以後才發現,或是說長期以來都因為每天忙碌的工作,就算身體不舒服了,也沒時間去醫院做檢查,怎麼可能還有空去向告雇主呢?所以通常等勞工發現的時候,都因為法律上時間的規定,而無法主張權利了。然而最近最高法院有判決表示「於毒物侵害等事件,往往須經長久時日,甚至逾10年後始對健康造成損害,如以加害行為發生時即起算10年時效,不啻使被害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形同具文,並造成損害未發生即開始起算時效,自非允當。」也就是說,最高法院也發現勞工罹患職業病需要長久時日才能發現,認為如果以開始工作於毒物環境下,就開始起算勞工的賠償時效,則等到勞工發現時,就來不及請求了,所以應該等到勞工健康受有損害,才開始起算時效,才屬公平!

<主持律師黃仕翰、王筑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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